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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三类: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和他人的埋藏物。本文以此三类犯罪对象为基础,将全文分为三章的内容,对侵占罪犯罪对象的相关问题分别细述。第一章是如何理解代为保管物中的“代为保管”。由于对代为保管的理解直接决定对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专列一章对代为保管进行阐述实属必要。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解释代为保管的含义,即代为保管是行为人基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原因,对他人财物进行控制、管理;第二节论述代为保管的本质,认为其本质是持有,而非占有;第三节归纳总结产生代为保管的具有代表性的依据,包括委托、租赁、借用、担保等法律上的原因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违法行为等事实上的原因两大类。第二章是代为保管物中“物”的范围及界分。笔者以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基准,将本章分为可以作为侵占罪对象的物和不可以作为侵占罪对象的物两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可以作为侵占罪对象的为公有财物、不动产、无形物、种类物、封缄物五种具有代表性的物;在第二部分中,不可以作为侵占罪对象的主要是知识产品和违禁品两种典型的物。第三章为侵占遗忘物、埋藏物及其他脱离持有物的认定。本章分为三节内容。第一节为遗忘物在侵占罪中的认定。在这一节中再分为两个部分:理解遗忘物的含义部分,遗忘物是指物主有意识地放置于特定场所,由于疏忽而忘记带走并有可能为特定场所之特定人员所控制的财物;侵占遗忘物认定的部分,认定遗忘物是否为侵占罪对象最重要的是要把握“双重控制关系”的存在与否,而判断“双重控制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考虑空间属性与支配意识两因素。第二节为埋藏物在侵占罪中的认定。此节也分为两部分:埋藏物的概念和侵占埋藏物的认定。埋藏物是埋藏于土地及他物中,不在任何人控制下的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侵占埋藏物的认定着重考量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之前是否已对该埋藏物具有合法持有支配权,而不是以“明知”或“偶然发现”为判断标准的。第三节是侵占脱离持有物的认定。虽然刑法中并未涉及脱离持有物可否作为侵占罪的对象,但笔者认为,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等脱离持有物是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笔者希望通过对侵占罪犯罪对象的相关问题的分析,为减少理论争议和司法实践阻力,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