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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卫生事业管理体制和具体实践中,存在着鉴定制度“二元化”的现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司法鉴定制度并存,使鉴定产生缺乏公平性等问题。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有学者认为司法鉴定将在医疗损害鉴定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基于医疗的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医疗损害鉴定不是一股法医能胜任的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仍是一项可利用的制度资源。文章运用文献检索法,获取近期权威的研究资料和有关鉴定制度的法律法规,采用对比研究方法进行理论分析。通过论述我国现行医疗损害鉴定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在对我国国情、现行法律体系的分析考量基础上,为我国现行医疗损害鉴定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构想。本文主要从三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现状。本部分主要介绍当今我国医疗纠纷鉴定制度的现状,分析《侵权法责任法》前后不同的鉴定体制,并对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两种鉴定体制进行比较,分析两种鉴定体制的优劣对比。该部分共分为三个部分:(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三)现行两种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比较。第二部分现行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主要介绍医疗损害鉴定体制中存在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独立性问题和鉴定机构主体的统一性问题,并指出当前医疗损害鉴定程序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该部分共分为四个部分:(一)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缺乏统一性;(二)医学会作为鉴定机构的医疗损害鉴定的独立性问题;(三)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四)医疗损害鉴定体制具体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构想。本部分主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及本人的审判经验,进而对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的体制和医疗损害存在的程序性问题提出司法对策。该部分共分为三个部分:(一)构建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体制;(二)保障医学会的中立性;(三)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