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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措施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妨害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当事人,法院采取的强制手段的总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强制措施有五种: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传、罚款和拘留。受法治发展历程的影响,我国当今的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充斥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民事庭审秩序面临的形势严峻,令人堪忧。例如代理人、律师庭审中指导当事人回答问题,法官问原告被告抢回答,相互之间争执谩骂,用粗暴言语或行为打断正常的庭审秩序,旁听人员随意插话走动、接打电话等等。对于以上种种当事人违反法庭秩序,冲击法庭的行为,法官大多是不痛不痒的训诫,这样的温和之举对于维护法庭秩序仅起到暂时性的作用,难以长久树立法院权威,庭审秩序对于公平正义的实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各种新情况的不断出现,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无法满足实际需要,范围狭隘,标准不一,力度软弱,程序混乱,使得适用起来出现很多问题。本文主要是对P市法院近年来的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况进行详细调研,分别对P市五个法院的民事强制措施适用情况进行调研,包括P市中级法院、D县法院、P县法院、S区法院、X区法院。主要统计从2012年至2014年这三年P市五个法院适用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这几种民事强制措施的次数及其所占的比例,根据数据总结规律,从中寻找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同时,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向P市五个法院发放100份关于法官对民事强制措施适用心理偏好情况的问卷调查。根据以上统计的数据总结归纳P市法院适用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的问题:一是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率呈逐年递减趋势。二是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避轻就重”。三是罚款的适用标准不一。四是审批程序先定后批。造成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问题的原因有多种,主要表现于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化与行政化混杂。二是民事强制措施的立法不完善。最后,对完善民事强制措施制度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明确民事强制措施的审批程序,实现程序司法化。二是完善民事强制措施的罚款标准,引入裁量基准细化罚款的适用情形。三是引入民事强制措施裁量基准。四是建立完善的民事强制措施救济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