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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同于传统的家庭养老,它由多方主体构成,政府负责购买,养老服务承接者的社会组织提供养老服务,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是多主体参与的养老服务模式,是对传统家庭养老的重要补充,也是未来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对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问题的探讨与研究,主要集中于社会学、社会保障学、公共管理学、民政实务等方面,缺少法律方面的研究。法律作为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上进行法律研究,进行法律制度构建,有利于更有力度的从国家层面来保障老年人养老。因此,本文从法律角度来研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分析其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这是本文的研究切入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法理基础主要包含公共服务理论、社会权理论以及社会正义理论这三种理论。公共服务理论源于西方也逐步流行与我国,认为政府应当为民众谋福利,在现今的时代背景之下,政府为民众谋福利最为明确的方式即是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属于弱势群体的老年人来说,老年人的福利的保障更是现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须着重把握的。这一理论要求政府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必须是能够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的,老年人能够独立自主的予以选择接受或者拒绝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也需要满意程度高;社会权理论明确社会权是人权的一种,是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内容囊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基本权利,是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上的保障。社会权理论以保障尊严与追求平等为终极目标,以保障适当的生活水准作为现实目标,以国家宏观层面的的积极作为为依托。老年人作为社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其社会权的保障和实现往往受到侵犯和忽视,因此有赖于国家的积极作为,从物质乃至精神等方面作出相关的作为,保障老年人的尊严与平等;社会正义理论内涵丰富,包含公平、公正、公道等内涵。正义意味各得其所,社会群体能够在社会中能够有所得,能够从社会获取生存与发展的物质乃至精神等方面的条件。正义的实现需要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国家需要从宏观层面上调整社会群体的利益划分,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以及推行,实现社会群体成员间的正义。正义强调互助友爱,正义的实现依托于个体、社会和国家的多方合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正是上述三种理论的内在逻辑要求,是符合法律思想、精神和我国现实的一种老年人养老制度。第二部分,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本文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关系的分析主要是从主体角度来加以阐释,着重分析其法律关系的形成、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以及法律关系中的要素特征。法律关系的形成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以相关主体的行为为依托,包含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内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在我国主要以国家的养老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基础,政府、社会组织以及老年人在此基础下做出相关的行为,构建一定的社会关系来加以推动和展开,各主体在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中享有对应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对于法律关系特殊性的分析,本文主要是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角度出发,认为其法律关系包含合同关系和监管关系的两种特点,具备私法和公法的双重属性。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由政府和社会组织合意形成,受民法、公司法等私法上的调整,同时由于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政府具备绝对的主导地位,具有管理等方面的权能,因此具有浓厚的公法属性;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要素特点的分析,主要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以及内容角度来加以展开。本文认为在主体上,政府起主导和监管作用,服务承接机构范围广泛,服务享受对象为特定老年人。在客体上,客体具有多样性及无形性的特点。在内容上,权利义务具有多样性特点,主体权利义务分担的比重也不尽相同。第三部分,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监管进行分析。法律监管的分析亦是从主体的角度出发来加以阐述,本文认为法律监管包含法律监管主体、遵循的程序以及监管模式三个方面的研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管主体,目前在我国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服务承接机构、服务享受对象和其他方面的监管主体几个方面构成。政府主管部门在监管中起到绝对的主导作用,财政、民政、工商等部门依照不同的公权力对养老服务进行各方面的监管和规制,是一种内部方面的监管。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主体多是从外部来对养老服务进行监管;法律监管所遵循的程序,本文主要从主体的权利救济途径上来加以划分,主要的监管程序包含申诉、控告、行政复议、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以此来保障相关主体人权利能够得到救济,能够实现法律监管上的权利(力);对于法律监管模式的研究,本文在分析监管主体、监管程序的基础上,认为我们应当在优化政府主管部门的内部监管的基础上,广泛吸收政府主体之外的外部主体来有效的参与法律监管,同时参照英国、日本等国家的经验,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从而构建一个符合我国现实需求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管模式。第四部分,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本文将法律责任的分析分为三个方面,即法律责任的承担的主体、承担的原则以及承担的方式。法律责任的承担,要明确哪些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包含政府、服务承接机构以及服务享受者。三主体在养老服务中,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的规定,进行相关行为,当其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当时,自然要负担一定的责任;法律责任承担的原则,即是相关主体在承担法律责任时所依据的原则,本文将这些原则归纳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的三种规则原则。相关主体依据自身行为及造成的法律后果,通过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则原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在这三种规则原则中,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其他两种为补充;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本文主要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角度出发,联系私法及公法上的相关属性,认为相关主体在相应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上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行政法上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