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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越来越离不开市场经济,都要通过市场交易来满足自己各种各样的生活需求,因此,商标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三维标记与普通的平面标记相比,虽然出现的较晚,但是在视觉上更具有冲击性,也更容易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因此注册成为立体商标后更有独特性,也更受商家的青睐。一个立体标记若想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仅要满足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还必须具有显著性才能获得注册。可见,显著性是一个立体标志能否成为立体商标的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基于在我国获准注册的立体商标的数量正在逐渐增多,我国也对立体商标给予了更加健全的法律保护制度。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商标法在立体商标显著性认定标准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立体商标显著性认定的结果还存在冲突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主要从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方面,以激励理论和平衡理论为视角,运用了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对中文文献和外文文献进行分析和研究,对我国商标法不同时期的规定进行纵向比较,以及对英国、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横向比较,从而提出了对我国立体商标显著性认定方面的法律建议。本文从我国立体商标的发展现状入手,借鉴了发达国家有益的法律经验,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