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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反倾销作为被世界贸易组织肯定的合法的国际贸易救济措施,已被许多国家使用并且滥用以达到保护国内产业和实现贸易保护的目的,因此引起的国际间的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反倾销的前提是存在倾销,反倾销的增多肯定是由倾销的增多引起的,那什么是倾销?倾销究竟是如何确定的?这么多的倾销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真正的倾销?实际中确定倾销的依据是各个国家的国内反倾销立法,而这些国内立法又是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则原则制定的。各国反倾销立法和《反倾销协定》在倾销确定规则的精神和目的上是否不一致?本文拟对《反倾销协定》倾销确定规则进行研究,以望找出上述问题的答案和解决的办法。文章的第一部分从倾销的涵义入手,阐述了什么是倾销,为什么会出现倾销,进而从历史的角度对反倾销立法的发展进行论述,回顾倾销确定规则的演进历程,指出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的确定是倾销确定规则的核心内容,为进一步研究现行《反倾销协定》的倾销确定规则作铺垫。第二部分对倾销确定规则中确定出口价格的规则进行研究,首先介绍WTO《反倾销协定》对出口价格确定规则的规定,然后考察美国和欧盟国内反倾销立法对出口价格的规定,结合国际贸易摩擦引起的反倾销现状,从而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结论是美欧立法与《反倾销协定》对出口价格的规定没有大的冲突,实践中因为出口价格的确定引起的反倾销案例也相对比较少。第三部分对倾销确定规则中确定正常价值的规则进行研究,通过对美欧和《反倾销协定》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着重指出各国在确定正常价值上往往存在冲突,原因在于作为指导性规范的《反倾销协定》很多相关规定比较模糊或者缺少规定。因此,文章对《反倾销协定》正常价值的确定规则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第一,从现行“结构价值”的构成要素中删除“利润”成分;第二,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不再使用第三国价格;第三,提高选择替代国的透明度,保证被调查企业享有知情权和异议权;第四,调查期间内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销售的累积价格低于产品的累积成本时,该销售才能被视为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最后,文章对倾销幅度的确定规则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在比较了欧美和WTO《反倾销协定》对倾销幅度的规定后,指出《反倾销协定》的相关规定存在缺陷。第一,缺少对使用“归零法”的限制。欧美一些国家在计算倾销幅度时没有合理对待“负倾销幅度”,把“负倾销幅度”当作零倾销,从而提高了实际的倾销幅度。第二,《反倾销协定》对次等品和不合格品在确定倾销幅度时没有给予合理的对待,也因此不合理地抬高了倾销幅度。第三,应该废除对间接销售费用的不对称处理方法,禁止从结构出口价格或者比较市场价格中自动扣除间接销售费用。经过上述分析论证,笔者认为WTO《反倾销协定》在实体规范上存在较大的缺陷,导致其未能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国内产业利益保护之间达成平衡,进而导致其不可避免地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因此,在不可能完全废弃WTO《反倾销协定》的前提下,在维持其原有基本概念、原则的基础上,对协定的实体规范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加公正和透明,就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