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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模式下,网络交易中平台提供者处于核心地位。其一方面是交易平台的所有权人,另一方面也是促进双方交易的特殊中介人,跟实体商城中的商铺出租人角色不一样。平台提供者在网络交易中特殊角色决定了其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本文围绕平台提供者责任,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述在B2C模式下网络交易中的法律问题。第一章主要讨论网络交易中相关概念,网络交易立法现状以及立法存在的问题。法律规定了平台提供者义务和侵权责任,但对平台提供者角色、义务和参与的法律关系没有体系性的规定。其笼统的规定影响了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第二章界定了平台提供者在网络交易中的角色、参与的法律关系和要承担的义务。交易中,平台提供者同时有两种角色。B2C模式下,平台提供者一般会参与两个平台服务合同关系,其一为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之间平台服务合同关系,其二为平台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平台服务合同关系。平台提供者义务又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其法定义务包括《民法总则》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其约定义务包括提供技术服务义务、受理投诉并及时回复义务等。第三章讨论了当网络缔约行为出现瑕疵时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在交易双方网上缔约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交易主体资格瑕疵和双方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况,如商家欺诈或商品标价错误。当交易合同因缔约行为瑕疵而被撤销时平台提供者会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第四章主要研究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且救济出现障碍时平台提供者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或附条件的连带责任。其理论基础是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对应理论、收益和风险相一致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司法实践中该条文适用性不强。首先,消费者受到损害时,一般都不追究或放弃追究该条文第1款规定的平台提供者先行赔付责任。其次,实践中该条文第2款规定的平台提供者附条件的连带责任适用的情形也并不多;另一方面该条文结构安排也不尽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