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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参加进修或培训作为提高教师素质的重要途径,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并得到立法保护。我国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章第7条了规定教师有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简称进修培训权);在第8条规定了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因此,教师进修培训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一体化的立法模式,引起人们对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的权利义务性质的模糊认识,导致教育实践中教师权利观念淡漠,多以参加培训或进修为义务而消极对待之,而教育行政部门长期以来存在的“权力本位观”进一步导致教师该项权利的缺损。实践中产生的这些问题需要教育法学理论对教师进修培训权做出深刻的诠释。而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教师进修培训权的深入研究,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因此,很有必要对教师进修培训权从法理上作深入的研究,从而指导实践,保障并促使教师积极地行使权利,并在权利缺损时得以救济。教师进修培训权是公民受教育之基本权利在教师职业领域的特殊(具体)体现。因此,本文对教师进修培训权的研究,是以公民受教育权为视角,在对公民受教育权的理论进行梳理基础上,对教师进修培训权做深入的分析,指出教师进修培训权是以权利为本位,并对其义务方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规制,最后对如何保障教师的进修培训权,借鉴了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从实体法及程序法两方面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论文分四部分,主要内容及结论如下:第一部分:引言。主要对研究问题的提出、研究意义、研究内容以及主要的研究方法等作了介绍和说明。第二部分:教师进修培训权的理论分析。这是论文的重点所在。谈及教师的权利,必然涉及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教师法律地位的表现。论文从分析教师法律地位入手,明确了教师的专业人员的法律身份及教师职业的专门职业的法律地位。基于此法律定位,界定教师进修培训权并对其性质和本质进行研究。对教师进修培训权性质和本质的深入剖析,首先要从其权利渊源上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做以分析。通过对公民受教育权理论的梳理,明确受教育权复合性权利的性质特点及学习权的本质特征。在此基础上,对教师进修培训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演变过程进行考察和分析,揭示了教师进修培训权的复合性权利的性质并进一步确定了其权利本位的价值定位,指出了教师进修培训权本质是教师的学习权。第三部分:明确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相对方及其义务。教师进修培训权作为教师的职业权利,意味着教师作为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主体地位及国家、学校等作为义务主体应履行的法定义务。针对现实中将进修培训作为教师义务的事实,论文明确了相对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对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规制。第四部分:教师进修培训权的法律保护。立法是保障教师进修培训权非常重要的一环。论文借鉴了国外的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立法经验,从实体法及程序法两方面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