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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外刑法理论界对共同正犯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本文在此基础上对共同正犯的未完成形态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共同正犯基本理论、共同正犯的预备、共同正犯的未遂、共同正犯的中止。第一部分:共同正犯基本理论。首先给出了共同正犯的定义,即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其次对共同正犯的性质进行认定,综合分析目前刑法理论中的正犯说、共犯说、以及双重性说,笔者认为共同正犯具有双重性,它既是共犯的一种也是正犯;再次,对共同正犯的本质也就是何谓“共同”进行了界定,综观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各种观点,笔者赞同部分犯罪共同说,即只要构成要件具有重合性,就可以在重合部分认定成立共同正犯;最后,对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问题进行了论述,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第二部分:共同正犯的预备。首先,阐述了共同正犯的预备犯是指共同正犯的犯罪预备形态,共同正犯的预备犯与单独犯的预备犯相比,有自己的特色,共同正犯的预备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所有共同正犯都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且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这是由于所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此时所有共同正犯毫无疑问的都定共同正犯的预备。另一种情况是,部分共同正犯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由于意志外原因未进入“着手”阶段,而另一部分犯罪人只是参加了共同谋议,并没有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此时对于只参加谋议未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人,应根据他们的表现分别定为共同正犯的中止和共同正犯的预备。第三部分:共同正犯的未遂。对于共同正犯着手的认定问题,笔者的观点是个别“着手”即全体实行。只要有其中的一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就意味着所有共同正犯都进入了犯罪着手阶段,每个行为人都成立犯罪未遂,而不可能出现犯罪预备和犯罪既遂。对于共同正犯的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能否并存问题,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笔者赞同否定说,即认为共同正犯一定是整体既遂或者整体未遂,不可能出现部分未遂、部分既遂的现象。第四部分:共同正犯的中止。笔者综观各国立法例,并分析了认定共同正犯中止的主观说及客观说的各种观点,认为基于共同正犯的整体性特征,共同正犯的中止的有效性应当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但这种认定标准对于那些确有悔改之意,并为阻止其他共同正犯人的实行行为作出了真挚努力却没有成功的人过于苛刻,此问题可以借鉴日本的共同正犯脱离理论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