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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证券投资基金财产运作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对基金持有人承担着广泛的管理、运作基金财产的忠实义务。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实现往往依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因此对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制显得尤其重要。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信托法律制度,阐述了信赖义务、忠实义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制、利益冲突等重要概念,并分析了我国规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行为的必要性。之后,在第二部分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制考察的基础上,第三部分立足于我国,通过介绍我国立法现状,提出我国立法缺乏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原则性规定,且采用全面禁止的方法,不足以有效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弊端。因此,我国是一个缺乏信托文化,财产、经济领域也少有信托义务历史的国家,很有必要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法律规制。本文第四部分对我国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具体建议。本文主张:1、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在原则上保障监管行为有法可依;2、正确界定基金管理人关联人士的范围,确定管制范围;3、采取不同的方法规制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并对其类型化,将其分为本人交易、共同交易和代理交易三种,对本人交易宜采取原则性禁止,例如豁免的方法,对共同交易则宜采取一般允许,个别禁止的方法,对代理交易宜采取一般禁止,例外允许的方法;4、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在行政责任上,主张借鉴美国的民事禁止令诉讼制度和听证程序以弥补我国行政制度上的不足;在民事责任上,通过论述确认无效、归入责任、损害赔偿、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方式,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实现;在刑事责任上,主张增设金融从业人员背信罪,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