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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的通过标志着加拿大自治领的诞生,也标志着加拿大联邦制度的确立。作为该国最重要的宪法文件,它将立法权在联邦和省两级政府之间进行了分配,划分了它们各自的权限;同时又规定,在很多方面,省政府的权力必须从属于联邦政府的权力。因此,在加拿大联邦制建立之初,很明显是联邦政府一方拥有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的权力。这种有着很强的“中央集权”意味的联邦制度又被形象地称为“准联邦制”。自1867至1949年,担任加拿大自治领最高上诉法院的是英帝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它对涉及加拿大联邦制下两级政府权力划分的上诉案件做出判决,并在此过程中对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总体上讲,这些司法解释限制了加拿大联邦政府的大权,并将广泛的权力给了各省政府,从而使得《英属北美法案》从一个“高度集权”的宪法文件变成了一部“更为真实的联邦宪法”,显著地改变了加拿大联邦制度,建立起了一种两级政府在各自权限内相互独立、互不从属的“标准联邦制”。司法委员会的司法解释显著地改变了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的效果,并对加拿大联邦制发展演变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它所拥有的终审权既是英帝国传统遗留的结果,也是加拿大联邦制度运作需要的产物。在进行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它并没有拘泥于《英属北美法案》文本,而是从实际出发,依据现实的需要,大大充实了法案文本规定的意义。这些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加拿大社会的客观条件,顺应了其国家发展的需要。因此可以说,在1949年之前,司法委员会出色地履行了它作为加拿大最高上诉法院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