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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国家《商标法》对商标权的限制均有相应的规定,然而我国《商标法》在历经两次修改之后,至今尚未对商标权规定合理的限制。这既与国际立法趋势不符,也使得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体系显得不够协调。商标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其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从平衡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看,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不仅要考虑商标权人的利益,也要对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必要保护,完全没有限制的商标权显然忽视了公众利益,是不合理的。因此借鉴国外立法,对我国商标权限制做出合理系统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论文首先界定商标权的限制,进而做出商标权限制的正当性分析。商标权的限制有内部限制与外部限制之分,外部限制不仅包括知识产权法中其他部门法对商标权的限制,还包括民法与竞争法的限制;内部限制则仅指时间、地域、范围方面的限制以及本文主要阐述的合理使用、商标先用权和商标权利用尽。
商标合理使用是商标权限制的内容之一。本文认为商标权合理使用的方式包括商业性合理使用和非商业性合理使用,其中商业性合理使用主要包括叙述性合理使用和指示性合理使用,非商业性合理使用包括新闻报道及评论、滑稽模仿及字典等参考书中的合理使用。在此基础上,本文归纳出各种合理使用情形的共同特点,从主客观方面及其它方面提出了判断商标合理使用的具体标准。
商标先用权是商标权限制的内容之二。本论文明确了商标先用权的含义之后,确立了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方式。之后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标先用权进行了比较分析,总结出两大法系的异同点,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适合于我国的立法建议。
商标权利用尽是商标权限制的内容之三。本文首先对商标权利用尽的内涵、客体、例外情况及商标权利用尽的地域范围进行了分析探讨,进而列举出国际公约对商标权利用尽的立场、欧盟商标权利用尽的立法与判例以及美国关于商标权利用尽的立法,比较分析之后,阐述了我国对商标权利用尽的司法实践探索,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商标权利用尽的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