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佛教信徒众多,寺院广布,在我国宗教信仰中占重要地位。虽然佛教经义以出世超脱为特点,但是僧尼生存、寺院维系、佛教事业发展都离不开世俗社会。近年来,围绕佛教寺院产生的各类纠纷涵括了物权、债权、侵权、继承与知识产权各大领域。针对此类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甚或执法都存在着大量的盲区、禁区,一方面导致寺院财产归属争议纷然;另一方面,寺院内部经营亦多有难言之隐。更严重的是,对于此类案件,司法机关要么不予立案,要么悬而不决,要么判决迥异。所有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与本文所涉主题有着极为密切的制度关联,即,佛教寺院究应属于何种主体?如果属于民事主体,又当如何进行归类?本文主要思路:首先,厘清寺院与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场所的概念;其次,检索我国法律规范和政策文件,以及司法判例,分析现有规范是否可以解决此问题;再次,分析我国学术界对寺院主体地位问题的几种学说观点,探究可行路径;最后,提出本文的主要观点,即如何构建和实现寺院的法人地位。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寺院的概念予以分析和界定。寺院不同于寺庙,其专用于佛教,主要是指以佛教经义戒律为宗旨,有符合法律要求的佛教教职人员主持佛教活动,且具备一定的相对独立的动产和不动产足以开展宗教活动的场所。在我国法律规范中,并无宗教组织的概念,而是以列举方式表达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属于我国法律中的宗教活动场所。第二部分,主要梳理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以及政策文件,并对实践案例予以研析。通过解读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和政策文件,我们发现,立法虽然为宗教团体的法人资格设置了路径,使之通向社会团体法人,但是对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却只字未提。同时立法又在一些文件中含糊的表述为实践留下较大的空间。司法上则采取较为明朗的态度,将寺院作为民事主体进行裁判解决实践纠纷。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现有关于寺院法人地位建构的学说。针对我国宗教组织法人化,学界主要提出了无意义说、社团法人说、财团法人说和宗教法人说。本文认为应采财团法人说,其他三说均有不足而不宜采纳。首先,寺院法人化具有现实必要性与可能性。其次,寺院并不具备社团法人的成员关系,资金来源亦不同于社团法人,并非民法上的社团法人。而建构宗教法人的方案,则存在宗教法人概念与外延难以界定、立法难度较大等问题,而且宗教法人内部体系混乱,最终仍须借助于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故而无实际意义。第四部分,提出作者建构寺院法人制度的基本理念与路径。寺院应为财团法人。其在财产来源上主要为捐赠,其财产具有目的性,日常行为与管理方式等均按照佛教经义戒律等进行,财产管理上存在僧尼管理人,符合财团法人之要求。在具体的寺院财团法人建构上,由于涉及宗教问题,应慎重稳妥。第一,本文认为在立法体例上宜在未来民法典总则中建立财团法人制度,然后在物权编中规定寺院等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归属,其他管理型规定应置于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第二,在建构中应注重公私法的区分与衔接,民法主要承担法人制度建构,公法则主要承担寺院的管理与违法后的行政刑事责任制裁。第三,区分宗教组织类型与宗教派别,区别对待,分别研究,分步落实,不可一刀切。第四,应通过民法和行政法律制度的设计,防范寺院法人化后存在的制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