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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社区矫正工作面由此日益扩大,社区矫正对象日益增多,管理难度日益增大,再加上社区矫正的“非监禁性”决定了社会服刑人员是放在社会上进行开放式管理矫正,同时由于地域辽阔、居住分散,加之矫正对象言行较为自由,这就更增加了社区矫正管理的难度。为此,必须建立科学的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体系,从源头上对矫正对象进行把关,把不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罪犯拒之门外,从而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实效。本文尝试以S省M市开展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为切入点,对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展开分析,并试图回答几个互相关联的问题:什么是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实际运行正存在的问题?如何保障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的实施?如何构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体系?这些问题的回答对于构建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机制,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思路和论文结构大致如下:首先通过对S省M市开展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试点工作的情况进行详细调研,分析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工作尚欠缺的条件和S省M市开展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然后,针对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完善的措施和建议。最后,对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体系的构建进行一般理论进行分析,明确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的基本原则,分析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的程序、范围、内容以及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的担保,并得出一个较为实用的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构架,以为我国其他地方开展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工作提供借鉴。由于S省M市开展社区矫正判前评估的内容多、范围广,尽管笔者力求对问题研究的详尽全面,然而由于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试点的范围有限以及笔者个人学识与能力的局限,虽竭尽全力,但文中分析仍有不尽详细的地方,一些问题的分析显得粗疏、论证不够有力,这也是将来的研究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