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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3年公司法改革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基于鼓励投资、增加就业机会、提高企业竞争力、刺激市场活力的考量,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改实缴资本为认缴资本,对注册资本缴纳的数额和时间都不再限制,并且废除了强制验资程序。设立公司门槛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创业,增加了就业机会,促进了经济发展,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但同时修订后的公司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公司法一直奉行的效率与安全的价值观念失去了平衡,在维护交易安全方面的配套措施仍不完善。而债权人作为重要的市场交易主体,对其保护力度急需加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严格的法定资本制阶段、相对宽松的法定资本制阶段和认缴资本制阶段。三个阶段的发展是不断的平衡债权人与股东利益的过程,也是安全与效率目标的平衡过程。严格的法定资本阶段在公司设立程序上有许多限制性规定,在市场经济建立初期起到了规范交易安全的积极作用。相对宽松的法定资本制度进一步放宽了公司设立阶段的规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认缴资本制度相较于法定资本制度而言更加注重公司自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活力和挑战。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是紧密相连的,通过对资本制度的改革也表明了我国公司法改革中对债权人保护观念的转变。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观念的转变,从交易安全到交易效率的制度重心转变,政府的监管理念从事前监管到事后监管、从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转变,都体现了当前认缴资本制度下对债权人保护的基本理念。认缴资本制度为市场经济发展带来活力的同时,其适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债权人弱势地位进一步加剧,债权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信息披露制度与信用体系的不健全;缺乏出资催缴的程序性机制;在认缴资本制度下,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如何适用。我国公司法历史短暂,许多问题应当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公司法发展历史上有交集也有对立,大陆法系公司法侧重对债权人的事前保障,注重交易安全。英美法系公司法侧重对债权人的事后保障,注重交易效率。但总体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司法是互相交融、互相影响,最终都规定了宽松的公司资本制度。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都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重视市场交易安全。通过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公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和具体规定,针对我国当前的问题,提出在信用体系的建设、信息披露机制、出资催缴机制和衡平居次原则等制度上值得我国的借鉴之处。域外立法经验的引入也需要考虑其适应性标准,因此需要确定我国公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然后引进具体的规则。在改革价值取向方面,给予公司更多的自治权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在注重效率的同时也兼顾交易安全,从而确保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在具体制度的完善上,明确信息披露制度的标准、强化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公共信用体系和第三方信用体系从而拓宽信息获取的渠道。通过强化董事及高管人员对公司义务的履行,以及董事对第三人直接责任的承担,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完善对债权人的间接保障。明确认缴资本下出资瑕疵责任的认定。并且通过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补充、出资催缴程序的建立从而完善债权人权利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