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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作为传统的婚礼风俗,在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由于婚姻自由和摒弃封建陋俗等考虑,婚约和彩礼未曾出现在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两部婚姻法中。即使这样也并没有影响彩礼风俗习惯的延续,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还是存在大量的彩礼给付现象。但是时代在变,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转变,解除婚约不再是罕见的事,由此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越来越多。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填补了该类纠纷处理的法律空缺,但是该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彩礼返还制度在司法适用上还是存在很多疑难问题。从当前形式看在法律上回避这一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不仅不能达到消除彩礼风俗的目的,反而会造成司法实务界的混乱,所以现在需要完善我国彩礼返还制度的相关立法,让彩礼纠纷案件得到更好的解决,维护司法权威。本文将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入手,以彩礼返还制度为研究对象,以现存的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为主线,探索我国彩礼返还制度规定的返还情形中的平衡因素及其中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建议。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三种返还情形可以归纳出目前的平衡因素有:一、双方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同居时间的长短;三、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然而这些因素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越来越复杂的社会现实了,因此彩礼返还制度需要完善,需要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增加一些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因素。本文正文对这些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希望有利于解决彩礼返还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本文除引言、摘要、结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彩礼返还制度的概况,对彩礼的概念、历史变迁、法律性质等进行介绍。第二部分是对彩礼返还制度中的三种返还类型进行考察,首先通过司法判例对现有制度中的返还类型进行分析,然后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指出现存返还类型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考察国外有关彩礼的处理规则以谋求借鉴。第四部分是对彩礼返还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现行规定的不足,提出相应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