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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长期为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所推崇,在我国民诉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调解型”审判方式也一度成为我国民事案件审判程序中的主导方式。但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我国开始进行旨在提高法院审判功能和庭审质量的审判方式改革。与之相呼应,民事诉讼理论界展开了一场关于法院调解制度的大讨论,对该制度的弊病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在此后的十多年,法院调解制度被打入“冷宫”,我国民事诉讼也从“调解型”逐渐向“判决型”转化。2004年以来,为解决司法改革所遭遇的积案困境,备受质疑和冷落的法院调解制度被再次推到民事诉讼舞台的中心。其中以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为标志。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又进一步确立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指导方针。相应的,各地各级法院因地制宜地创立了许多具有地方特色的法院调解制度。至此,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的要求下,法院调解作为一种与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再次受到重视。为迎合现代司法的要求,适应民主法治的进程,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调解化解矛盾的功能,理论界再一次掀起了对法院调解制度的讨论。大部分的观点以调整现行调解制度构架为视角,提出了内部改革或完善的方案;而如何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却鲜有涉略,本文试图从这个角度做一番讨论。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是对法院调解制度的概述。通过介绍法院调解的含义、特征,与几种相关制度进行辨析,进一步明析法院调解的价值追求和功能定位。此外,通过考察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与国外及台湾地区相关调解(停)制度的比较,为分析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做铺垫。第二章着重从制度设计和实践运作两个层面,阐述当前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论证加强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同时,通过论述检察机关对法院调解进行监督的可行性,为检察机关开展调解监督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打下基础。第三章着重围绕如何监督,对检察机关开展调解监督的具体构建提出设想。首先对法院调解监督的范围进行界定,明确检察监督的重点;其次通过对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两种监督方式的比较分析,对检察机关寻求最恰当最有效的监督模式进行探讨。最后,为保障检察监督权的具体落实,提出如何取得监督实效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