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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中的盈余管理行为,一直是学术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局面,使得上市公司表现出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自2006年以来,在股权再融资过程中,定向增发获得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的青睐,成为股权再融资的主要方式。全流通时代的来临并没有伴随着完善的公司治理和相应约束大股东权利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机制。因此,定向增发有可能成为大股东进行盈余管理,获取控制权私利的新工具。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通过对上市公司实施定向增发前以及定向增发后解锁前不同增发对象的可操纵应计利润的变化、影响因素的研究,以探明不同定向增发对象与盈余管理行为之间的关系。本文介绍了我国定向增发的概况,用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契约理论分析了大股东在定向增发中实施盈余管理的动机和影响,认为大股东为了在定向增发发行时获取低价增发的私人利益或者为了在定向增发股票解锁前为减持做准备并实现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承诺,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本文以我国2006年、2007年已实施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为样本,按增发对象分为三类:仅对大股东及关联方增发、仅对机构投资者增发、同时对两者增发,通过修正的琼斯模型,用样本与控制样本可操纵应计利润差异来衡量其各自的盈余管理程度,并通过可操纵应计利润与其影响因素的回归,以检验对不同定向增发对象与盈余管理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在定向增发前,定向增发对象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时,上市公司会进行负的盈余管理;当定向增发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时,上市公司会进行正的盈余管理;在锁定期结束前,当定向增发对象为大股东时,没有明显证据证明上市公司存在盈余管理行为;当定向增发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时,上市公司有明显的正的盈余管理行为;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程度正相关。针对上述结论,本文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关启示和建议。本文的研究加深了对股权再融资的认识,从定向增发融资到解锁期研究盈余管理,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为加强对中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再融资行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