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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各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企业争夺的资源从生产资料扩大到对人才的争夺,因为人才可以成为企业发展和壮大的重要因素。然而竞业限制(本文所提及的竞业限制专指劳动法领域的竞业限制)作为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劳动者择业自由权的重要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控制人才的流动。在现实中,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规范使用竞业限制制度产生了许多竞业限制纠纷。如何从立法角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竞业限制纠纷以及出现纠纷后如何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成为了本文研究竞业限制中的法律问题的最大的动因。本文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康晓军与创益公司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例提出在竞业限制制度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争议不断的三个法律问题。一是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二是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之后,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三是劳动者无权即时解除竞业限制的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第二部分是关于竞业限制制度的解读。在本节里,主要阐释了竞业限制及竞业限制协议等相关概念。重点阐述了竞业限制制度中的法益冲突及其平衡原则,明确当法益冲突产生时,优先保护劳动者基本人权,即优先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和生存权,然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这也是本文最重要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主要叙述了关于竞业限制的三个法律问题的不同争论,笔者也对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评析。笔者基于劳动者基本人权优先原则、社会法的倾斜保护原则,为了维护弱势的劳动者的生存权和自由择业权,主张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无效、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之后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应当享有即时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权利。第四部分是完善竞业限制法律问题的立法建议。本文希望竞业限制这一制度能在实务中真正发挥作用,维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财产权的同时保护好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和生存权,充分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综上所述,全文以康晓军的案例展开了对竞业限制中相关问题的讨论,最终基于劳动者基本人权优先原则提出了立法建议,笔者希望本研究能够对法律实践中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也希望竞业限制制度愈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