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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农村公共品供给的角度探讨中国农地制度的选择问题。以往的研究主要从农业现代化和个人权利的角度考察中国农地制度。笔者认为当代中国农民的结构和需求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首先,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和一般农业型地区的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存在差异。其次,一般农业型地区的农民内部需求也发生了变化。通过分析;笔者选取一般农业型地区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作为中国农民的代表,并认为这部分农民对土地的诉求实际上代表了中国农民对土地的诉求。与以往从个人权利视角看待农地制度问题的研究不同,本文认为农民最需要的是农业生产方便,而不仅仅是更多的“土地权利”。为了将问题具体化,笔者从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田水利这类公共品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了当前土地权利话语的主张下土地权利和农民诉求之间的悖论,该悖论表现为:农民个人的土地权利越大,集体享有的土地权利就越小,导致农民合作越困难,农村公共品供给成本增高,最终使得农民要想生产方便的诉求就越难达到。而要解决这一悖论,为了满足农民方便生产的诉求,就必须要强化集体享有的土地所有权。笔者认为,在实践层面上农民集体应占有一定的机动地;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应享有“调地”的权利。由此使得集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权力,具备为村庄提供公共品的可能性。从法律的层面而言,当法律政策强调农户个人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时,应同时加强对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保护,即:立法应“激活”集体享有的所有权。在肯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农民集体的同时,对农民集体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更丰富的内涵。最终使集体拥有权力和能力组织农民,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农民结构和需求的分化,理解农民合作的重要性,探讨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和农地法律制度选择的问题,本文得出以下两个基本结论:一、对于一般农业型地区农民而言,实际的耕作方便优于抽象的土地权利。二、为满足农民耕作方便的需求,应当强化而不是弱化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主体资格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