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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包括环境司法、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执法主要指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境法的活动,核心为环境行政机关制定各种环境行政决定的活动。环境执法中的各个要素及其相关协调作用则构成环境执法机制。我国目前在环境执法领域并没有专门的环境执法法律,相关法律散布于《环境保护法》以及一系列专门领域部门法和种类繁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中,这也进一步造成了环境执法权利的不集中、模糊和实践的难度。与此同时,环境执法还面临着目的不单纯、执法部门过多且互相制约、环境执法方式单一、环境责任形式单一等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影响着环境执法的效果。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环境执法问题关注较早,对于环境执法机制的发展也比较完善。美、日是其中两个环境执法机制比较有特色的国家,同时,他们分别处于美洲、亚洲两个文化传统、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分析这两个国家,对于我们吸取不同的经验大有裨益。我们应借鉴美日等国家的环境执法机制发展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秉持合法、公益、效率和公众参与的原则,适度增加环境执法方式、增强环境执法主体责任性、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执法并提高立法质量,以完善环境执法机制,增强环境执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