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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无须经财产所有人同意而取得公民私人财产或对其进行限制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法律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本文以司法审查对行政征收权的控制为基础,借鉴两大法系关于司法审查强度的理论和实践,从对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和行政裁量等方面的司法审查入手,对我国行政征收司法审查强度的现状进行分析讨论,并对我国应采取的行政征收司法审查强度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为概述。首先,明确了本文所研究的行政征收的定义,即“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以强制方式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所有权或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并给予公平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随后,以比较分析两大法系的司法审查强度理论为基础,对司法审查强度的涵义、涉及的主要方面和标准进行详细论述。第二章主要介绍分析我国行政征收司法审查强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在对法律问题的审查上,存在外部体制没有理顺、法院对法律问题的解释权偏弱以及判例法律渊源地位未确立等问题。在对事实问题的审查上,存在法律审和事实审的争议,并重点分析了法院对事实问题的调查权力。在对行政裁量问题的审查上,存在将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混淆以及对滥用行政裁量权的监督不力等问题。第三章对我国行政征收司法审查应采取的审查强度提出了建议。针对征收目的、征收程序和征收补偿的审查强度提出改进意见,认为对三者应分别采取全面审查、合法性审查及合理性审查的强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