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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内国化理论的提出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化、自由化的必然产物,该理论主张仲裁程序可以摆脱仲裁地国法律的支配,而适用当事人或仲裁庭选择的仲裁地以外的法律,并以此作为仲裁规则作出仲裁裁决,而仲裁裁决效力来源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不依赖于一国国内的法律存在。非内国仲裁裁决排除了仲裁地国的司法监督,而由承认与执行地国实施单一的司法监督。尽管非内国化理论符合仲裁的性质和特点,满足了国际商事仲裁新时期发展的需求,但其适用范围、适用机会仍有局限。宁波工艺品公司案是中国法院首个对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中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的案例,也是中国法院首个根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非内国裁决的案例,在仲裁理论与实务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外国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但是仲裁地点却是在中国,那么该项仲裁究竟是法国裁决,还是中国裁决,或者是非内国裁决?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将国际商会仲裁院在我国境内作出的裁决认定为《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国裁决并予以承认和执行是否合理?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应如何应对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化、自由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非内国裁决?这一系列问题有待探讨。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宁波工艺品公司案的案件事实、法院判决以及由该案引发的争议。其中对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所引起的仲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各种争议作了简要的归纳和总结。第二章详细论述了作为该案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依据的《纽约公约》对非内国裁决所作的规定,为第五章宁波工艺品公司案的评析奠定了法律基础。第三章阐述了各国有关非内国仲裁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包括法国、瑞士、美国、英国等国。这些国家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宁波工艺品公司案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四章主要从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探求我国对非内国裁决所持的态度,从而为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作出裁决的性质认定提供法律依据和案例支持。第五章重点阐述了对宁波工艺品公司案的评析,并得出了结论,在当前我国仲裁法律体系下,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宁波工艺品公司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将该裁决的性质认定为非内国裁决并按照《纽约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做法是合理的。第六章主要论述了非内国仲裁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并重点讨论了中国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项下非内国裁决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