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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定言命令公式”为主题,重点探讨了定言命令诸公式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的实践应用问题。本文的主要意图是要为一种传统的“四条论”的观点作出辩护以及必要的修正,这种观点认为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一共给出了四条定言命令公式,它们分别是作为总公式的普遍法则公式、以及由自然法则公式、目的公式、意志立法公式所组成的三条从属性的公式。就定言命令诸公式的关系而言,必须首先确定定言命令公式的数量。本文既然坚持一种“四条论”的观点,就必须对以帕顿和约翰·罗尔斯为代表的“三条论”的观点提出质疑。这种“三条论”的观点认为,自然法则公式等同于普遍法则公式,并与目的公式、意志立法公式组成了定言命令的三条公式。我们将证明这种“三条论”的主要依据和论证方式是不可靠的,因而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具体而言,帕顿与罗尔斯的一个共同问题是,他们都以对自然法则公式的解释取代对普遍法则公式的解释,并将前者视为规定一条特殊的定言命令的严格方法。如此一来,由于自然法则公式自身固有的一些缺陷,康德的定言命令就可能被理解为是一种互利的原则。罗尔斯试图通过援引自己的“无知之幕”来弥补这些缺陷,但这无疑远离了康德本人的思想。就定言命令诸公式的实践应用而言,本文提出了一种三条从属性公式的联合实践应用的观点,以修正传统的“四条论”中的缺陷。叔本华、西季威克、麦金太尔等人都曾对康德定言命令公式的实践应用提出过一些批判;罗尔斯曾试图通过其“无知之幕”来回应这些批判,但这种努力毕竟不能算作康德的思想。本文将证明,无论是叔本华等人的批判,还是罗尔斯等人的辩护,都是基于同样一种错误的理解,即将定言命令诸公式的实践应用理解为是各自独立的、甚至是不相干的。如果我们以一种联合实践应用的观点来考察诸条公式,那么叔本华等人的批判将被证明是无力的,存在于传统的“四条论”与“三条论”中的那些明显缺陷也能够得以克服。同时,我们将表明这种联合实践应用的观点合乎康德本人的思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