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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假冒问题普遍受到世界各国法律界的高度关注,成为商标法律规制领域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立法实践中,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亳无例外地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世界各国对此形成的规制模式不尽相同。总结起来,主要有单轨制和双轨制两种主要的模式。单轨制中,有如意大利、澳大利亚、法国、葡萄牙等适用商标法进行规制的,也有如德国、日本、荷兰等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的;使用双轨制的国家,比如美国、加拿大等,则是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者结合来进行规制。反观我国的现行法律,对于商标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还处于初级阶段,很多领域的规定都不尽完善。从民商事法律规制方面来看,只有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在法条中提及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其他法律领域都未有涉及商标反向假冒的相关表述。然而,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民商事法律规范除了商标法,还有应当包括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等诸多领域。正因为这种法律规范的缺失,涉及领域的不足,从而导致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大行其道,法律却无从规制。其次,从刑事法律规制方面来看,虽然刑法典第213条、第214条、第215条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3个商标犯罪的罪名集中规定了商标犯罪的情形。但是,纵观上述罪刑条文,都找不到对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具体阐述。因此,为了更加全面地打击商标犯罪,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经济环境,以更为有力的规定制止反向假冒行为,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势在必行。针对我国现行法律条款中暴露和缺失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极有必要对商标反向假冒的法律规范作出以下调整:在商标法的完善方面,一是明确“商标注册人”的具体含义;二是加大对隐性商标反向假冒的立法规制,扩大对“更换”一词的理解;三是对“投入市场”一词作出扩张性的解释;四是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且明确国内外的保护范围;五是明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六是明确在诉讼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方面,一是加入新的条款,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二是进一步完善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不正当竞争法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刑法规制方面,要创设法条,引入商标反向假冒犯罪的条款,并对其设定严厉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