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年新《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设立的新罪。一方面,本罪是一个不引人注目的小罪名,法学理论界的研究尚不充分;本罪所波及的许多问题都还存在理论争议;另一方面,由于刑法的规定比较含糊,加之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致使该罪在实践中发生了不少争议,导致一些案件难以处理。本文结合国家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拟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对非法行医罪在实践中涉及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司法实务部门准确定罪量刑,打击非法行医现象,为维护国家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提供依据;同时为立法部门提供立法建议,完善非法行医罪。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约五万字。 一、绪论。主要论述了我国有关惩治非法行医的立法概况,论述打击非法行医现象从行政法规到犯罪的立法演变过程,以及我国学界目前对非法行医罪的研究现状、本研究的目的等。 二、犯罪客观方面。这部分内容是非法行医罪中较为疑难、复杂的部分。文章主要论述了行医、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等几个方面。 关于行医,主要论述了行医的两种含义,并借鉴了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及我国大陆学者对行医的理解,介绍了我国目前医疗行为的特点,认为行医是一种业务。关于非法行医,作者根据我国已颁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对非法行医的含义进行了说明。概括起来,非法行医包括主体非法和行为非法两个方面,有以下三种情形:(1)执业场所和执业的个人均无行医资格的非法行医;(2)执业场所有行医资格而执业的个人无行医资格的非法行医;(3)执业场所无行医资格而执业的个人有行医资格的非法行医。在此部分主要论述了行为非法,并指出非法行医罪是一种职业犯。关于“情节严重”,论述了情节严重的内涵及非法行医罪中“情节严重”的十种表现形式并进行了论证。“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含义指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或者达到《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确定的重伤程度的任一种。对于“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理解,根据鉴定,只有非法行医行为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死因和根本死因时才使用这一量刑档次,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只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辅助死因和诱因的,就不适用这一量刑档次。 三、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非法行医罪中最有争议的问题,在这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