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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的语言文字是一个民族的母语、母文,它对一个民族来说是须臾不可缺少的。民族语言文字,对于民族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对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多年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立法保护,努力让少数民族语文工作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前进,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坚持从本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着眼于今后发展的需要,采取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同时要借鉴和吸收其他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语言立法的宝贵经验,使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立法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从法制上引导、规范和保障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沿着正确的道路快速、持续、健康地发展。通过本文的写作能为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立法工作的更深入研究,为立法机关和学术研究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第一手资料。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西藏、新疆、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立法概述。本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第一,自治民族语言立法的法律依据及其重要意义。第二,介绍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第三,介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第四,介绍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制化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西藏、新疆、内蒙古三个自治区语言法规的颁布,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充分肯定了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及其工作任务,完善了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使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从此有法可依,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为统一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第二部分概括总结了西藏、新疆、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法制化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各个自治区积极开展了语言文字立法工作。但自治区语言立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根本无法达到语言立法的预期目的。比如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逻辑结构不合理,法律责任规定的模糊不清或处罚过轻等诸多问题较普遍存在,因此自治区需要采取一些有效可行的措施补充现行法律的弊端,并找出问题的原因,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杜绝类似现象的继续发生,从立法层面上更好的维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和利益。第三部分针对西藏、新疆、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对策建议。民族的语言文字是世界上任何一个民族的发展和它的历史文化的继承都要依靠和使用的工具和手段。建党以来,我们党非常重视语言文字平等和民族平等问题。并且下发了很多有利于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我们要贯彻语言文字自由的宪法基本原则,反对对民族语言文字的歧视和限制。因此,妥善处理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中现存问题,对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进步和经济文化的全面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