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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制度在反垄断法上具有重要作用。它一方面对因反垄断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者予以补偿,另一方面又通过损害赔偿的吸引力诱导广大的私人主题参与反垄断法的实施以弥补公共实施的不足。正因如此,在反垄断法中规定损害赔偿制度就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普遍做法。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初步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也是我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第一个正式法律规范。然而,该条混淆了反垄断法损害赔偿与民法损害赔偿,而且规定过于简略,没有对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实现程序作出任何规定。本文从探讨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和功能出发,继而全面考察了主要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制度。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反垄断法》第50条确立的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最后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对策建议。
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探讨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与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区别,指出前者的保护对象是竞争,后者保护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前者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威慑、预防垄断行为,而后者的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由此,两者的构成要件存在差别;两者的赔偿数额有所不同;两者的实现程序也不一样。文章还分析了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和作用,即反垄断法损害赔偿是填补受害人损失,实现矫正正义的基本途径;损害赔偿是威慑垄断行为、弥补公共执行不足,进而维护竞争秩序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主要国家或地区损害赔偿的基本制度。具体来说,从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法定的垄断行为、损害、归责原则)、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损害额的确定方法、损害赔偿的倍率)、实现程序(诉讼模式、鼓励诉讼保障诉讼的程序规则)等三个方面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
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即构成要件不明确,操作性差;赔偿标准过低,难以达到威慑垄断行为,保护垄断受害人的目的;实现程序不完善,表现在我国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不适应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需求,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据规则缺失,现行诉讼费用规则不利于鼓励垄断受害人起诉等。最后,对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
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探讨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与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区别,指出前者的保护对象是竞争,后者保护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前者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威慑、预防垄断行为,而后者的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由此,两者的构成要件存在差别;两者的赔偿数额有所不同;两者的实现程序也不一样。文章还分析了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和作用,即反垄断法损害赔偿是填补受害人损失,实现矫正正义的基本途径;损害赔偿是威慑垄断行为、弥补公共执行不足,进而维护竞争秩序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主要国家或地区损害赔偿的基本制度。具体来说,从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法定的垄断行为、损害、归责原则)、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损害额的确定方法、损害赔偿的倍率)、实现程序(诉讼模式、鼓励诉讼保障诉讼的程序规则)等三个方面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
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即构成要件不明确,操作性差;赔偿标准过低,难以达到威慑垄断行为,保护垄断受害人的目的;实现程序不完善,表现在我国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不适应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需求,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据规则缺失,现行诉讼费用规则不利于鼓励垄断受害人起诉等。最后,对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