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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经预告登记后的不动产是否具有限制或者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是一个尚存争议的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此均未有定论。故而在审判实践中,各级各地法院对该问题的判断标准较为混乱,这也导致这些法院对该问题的处理不尽相同。我国学者多从实体法角度对预告登记进行研究,但却缺乏强制执行程序中预告登记效力研究的诉讼法回应。本文运用实践考察、案例调研、统计分析、比较研究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来论证经预告登记后的不动产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能否具有限制或者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期望能够界定预告登记的性质、厘清其立法目的、阐明其在执行程序中所出现的不同情况的效力,并通过对其进行的效力分析来明确预告登记当事人和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救济途径,从而对统一该类纠纷司法裁判尺度有所裨益。本文正文共三万余字,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民法中预告登记之性质。当前关于预告登记法律性质的学说众多,主要有请求权保全制度说、准物权说、债权物权化说等。通过各学说之间的观点介绍以及比较分析,最后从预告登记的制度内涵、立法目的、物权与债权的各自属性特征与区别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将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定位为债权物权化之一种类型。第二部分:我国强制执行程序中预告登记之现状考察。首先在立法规定上,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中经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效力规定进行梳理,发现针对该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未能予以明确系统的规定,甚至在部分规定之间还有矛盾之处。其次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司法裁判观点进行梳理,发现针对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判断标准也较为混乱。所以,正确厘清预告登记与强制执行的关系,从民事强制执行理论中对预告登记的效力予以学理探讨就显得尤为重要。第三部分:比较法视野下强制执行程序中预告登记之效力。经预告登记后所保障的权利作为一种债权请求权,其被赋予了对抗第三人的绝对效力。这种对抗第三人的绝对效力是否会对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排斥效力,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此实践难题都进行了立法上的规定。德国法认为在法院实施强制执行而导致该不动产的物权状况变动时,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是无效的,该权利人就其所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而我国台湾地区则认为,预告登记不可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第四部分:我国强制执行程序中预告登记效力之类型化探析。一方面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因查封措施系临时性的控制性措施,经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不能对抗法院的预查封或查封措施;同时因强制拍卖措施会导致拍定人原始取得该拍卖物的所有权,故法院也不能对该预告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强制拍卖等处分性措施。另一方面,在非金钱债权执行中,当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依据之前已经存在时,出于对判决终局性的尊重,生效判决之前发生的预告登记请求权不具有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当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依据之后发生,出于对其整体立法目的实现的考量,生效判决之后发生的预告登记请求权具有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五部分:强制执行程序中预告登记当事人及第三人之程序救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决定了预告登记在司法实践中类型的多样化。对强制执行程序中因执行不当或执行错误而对预告登记当事人及第三人进行救济时,应当采取程序性救济与实体性救济相结合的多种救济方式,即预告登记当事人及第三人可以通过执行行为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等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