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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制度是在施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十分成熟和完善的法律制度。纵观世界主要几个发达国家,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用法律对代理商制度予以调整和规范。代理商制度源远流长,但其历经千年不衰的最根本原因乃在于其所独具的功能;在商事交易打破地域国别界限、全球贸易走向一体化的态势下,传统的商事交易模式不仅与追求高速、便捷的市场经济交易规则不完全协调,而且也会徒增交易成本,难以实现效益最大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商事代理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亦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同时也给代理制度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新课题。在我国,代理商制度还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对代理商予以调整的法律也不完善,法律调整的“盲区”依然存在。本文以完善我国的代理商法律制度为基本出发点,主要运用归纳和比较分析的方法,详细论述了代理商制度的基本法律问题,并就商事代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容易混淆的概念及代理商的类型等问题进行了专章研究,最后作者提出了对完善我国代理商法律制度的若干设想。 本文内容主体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内容为两大法系代理制度及其比较。本部分内容首先从代理的立法理论基础、渊源、分类等方面分别介绍了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基本概况,然后从立法理论基础、代理关系的划分标准、代理法的渊源、大陆法上间接代理与英美法上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代理的异同等四个不同角度对两大法系代理法律制度做了比较研究,最后论述了当代代理法的发展趋势——即两大法系代理法律制度之间互相借鉴,相互融合,国际代理法逐渐走向统一。 第二部分内容为代理商的基本理论问题。本部分内容为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分别介绍了代理商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代理商的作用、代理商的必备条件等,比较系统地介绍了有关代理商法律制度最基本的理论;并就其中若干有争议的问题:关于代理商代理权性质的辨析、代理商法律地位的探讨等问题做了较为细致的理论分析研究。 第三部分内容为代理商与相关概念的比较。本部分内容主要介绍了在日常的商事交易中经常遇到的七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分别是行纪商、居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