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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冤假错案,情节恶劣,影响巨大,既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巨大伤痛,又对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带来极大不良影响,是公正司法的致命伤,是司法之殇,是人民之痛。其不仅与当下我国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格格不入,也与我们所追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其中,既有刑讯逼供、强迫作证、忽视相反证据、轻视律师辩护意见、有罪推定等直接原因,也有“严打”特殊环境压力、不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律师地位相对较弱、一些地方办案经费不足等间接原因。总的来说,既有特定时期认识局限性的立法原因,也有长期以来的司法制度环境原因,还有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公检法系统办案人员、律师、当事人等直接参与者的原因。此外,由于案件发生在特定环境下,司法人员认识案件时具有逆向性以及侦查技术等原因,有些案件侦办难度相对较大。就有种“有狱就有冤”说法。十八大以来,法院系统明显加大了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尤其是对刑事冤假错案,更是史无前例。在还刑事被追诉人以清白的同时,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司法环境得到净化,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匡扶。这些得益于十八大以后所确立的“全面依法治国”等战略的实施,如“疑罪从无”的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系列司法改革等。本文主要选取36起十八大以来被纠正的刑事冤假错案,并没有局限于201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白皮书所披露的34起冤假错案。参考相关专家学者的研究著作、论文及媒体报道,进行实证研究,通过数据统计分析,试图探讨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并据此提出一些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