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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的30年,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工业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产生了一个庞大的产业工人群体,相伴而生的职业伤害也成为当前社会经常发生且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全国每年因安全事故死亡13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给我国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就超过2500亿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5%左右。1同时职业伤害给受伤害者本人及其家庭也造成巨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我们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不仅由于其直接关系劳动者个人基本生存权的保障,也关乎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团结。近年来我国加快了法制化进程,对社会保障特别是职业伤害保障方面有突破性进展。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新《工伤保险条例》也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但在这些法律法规,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的执行过程中发现,工伤保险并不能完全弥补职业伤害所带来的全部损失。雇主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工伤保险的有力补充,在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中可以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希望通过对职业伤害这两个救济途径,即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比较分析,进而探讨两者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两者的共同发展,促进职业伤害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笔者首先从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基本概念和作用出发,得出两者的相同点,并通过性质、经营目的、赔偿范围、实施方式、保险对象等八个方面阐述了两者的不同点。然后,本文通过对工伤保险在保险适用范围、工伤认定情形、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和雇主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义务、赔偿方式等方面分别描述了各自的适用。其中探讨了:公务员和农民工如何适用工伤保险;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遭受伤亡如何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之后抢救无效死亡如何认定为工伤;如果雇员重大过失至自己和雇主在工作途中死亡的雇主责任保险如何适用。之后,重点讨论了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并存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雇员遭受伤害、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雇员遭到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损害、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雇员对第三人造成的伤害三种情况分析两者的适用。得出的结论为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共同发挥着保障作用,其中雇主责任保险是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雇主责任保险对于第三种情形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对降低雇主的风险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和作用。最后一章中,通过对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现状分析,笔者提出对于两者发展的建议。希望通过两个保险的共同发展,促进之职业伤害保障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