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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信措施因在日益复杂的金融资管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而愈发受到关注。增信措施的法律性质却一直不甚明朗,在学界和实务中均有差异观点。《九民纪要》按增信义务人的身份首次将资管类增信作出界分和定性,此后的《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则将第三方提供的增信明确划分为三种类型加一项推定,初步构建起资管增信文件的法律性质认定框架。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声音隔离”现象。虽然劣后级受益人和金融机构管理人提供增信两类增信在司法中处理较为一致,但第三方增信的司法裁判却常常跳过法律性质认定,而以《合同法》第52条或《民法典》第142条径行确认增信合法有效。这种现象无疑会影响增信文件的后续处理,因为不同性质对应着不同的效力条件和法律后果,而未经明确的性质识别,谈何正确的法律适用。究其原因,或许是因为在裁判中仍然缺少一套能实际区分增信文件意思表示内容的各种性质的细化标准。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律文本和资管领域政策文件的规范分析,结合司法裁判案例的实证考察,总结当前资管增信文件的司法裁判路径和现象;并依据司法裁判中实际使用的标准结合学理讨论,分析讨论资管增信文件性质认定的适当标准和在实务中的外观表现,尝试明确以识别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资管增信文件法律性质识别框架和进路,为消除裁判中的声音隔离、扫清资管增信的定性定效以及适用规则障碍略尽绵薄之力。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分析在资管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增信文件得到了许多关注,但却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加以规制,近来情况有所变化,资管增信业务逐渐走向合规。但在法律和裁判观点给予了增信定性识别的明确指引之后,本文发现增信文件的司法实务中仍然存在着规避法律性质认定的情况,故提出问题欲进行相关研究。本章一并梳理了学理上对于增信的范畴和效力认定的讨论。第二部分是结合域外观点对增信文件的优势介绍以及对资管领域增信文件迅速发展的成因剖析。结合域外法律实践对增信文件的研究,剖析增信文件的性质与传统担保的不同之处,这也是其能够之所以能在资管业务得到广泛运用并日益发展的原因之一,此外,还因为客观环境的变化,资管对增信业务的需求等。未来资管领域的增信业务仍然将会是持续发展和进步的态势,这也证明了对其法律性质认定进行系统性研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对资管增信文件的现行规范进路分析,包括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管政策。发现对于增信文件的实质和法律效力问题现行规范一分为三地进行讨论,包括分级资管产品劣后级对优先级的补足有效,实质是借贷法律关系;金融机构所作出的刚兑禁止无效,且随着严监管的态势,司法裁判也有对刚兑无效的主体范围扩张到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的倾向,包括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间接股东、业务人员等;以及第三人提供的增信法律性质需分类进行讨论。第四部分对资管产品差额补足类增信文件的司法裁判展开了实证考察。对案件分布的时间、审级程序、地区等作了描述性统计和分析,并总结其类型化裁判结果以及其他的裁判常见情形,据此推理其背后的裁判倾向,发现司法裁判中存在对第三方提供的差额补足规避法律性质识别等现象,分析可能是由于制度传导需要一定的时间,法院从现实出发协议本就真实有效减少认定分析有利于提高裁判效率,另外也可能和实践中司法缺乏一条明确详尽的定性识别操作路径有关。第五部分为结合前文的规范分析和实证考察结论,进一步分析构建起资管领域增信文件的法律性质定性识别框架,本文认为,认定资管增信文件的路径,首先应当以增信义务人的身份为标准,去识别对应的规范进路。其中分级产品中属于劣后级差额补足的有效,但私募资管业务的劣后级差额补足除外,此种情况属于违反了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构成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的情形;管理人金融机构提供的刚兑无效,管理人的关联方提供的保底刚兑条款也可能无效,这取决于司法是否发挥自由裁量权进行穿透认;信托合同当事人外的第三方提供的增信则需进一步详细讨论。对于第三方的增信,首先应从文义出发,判断其真实意思表示,对于意思表示模糊不明显的,此处应运用《民法典》142条的解释规则,但光确定意思表示还不能作出认定,应当进一步结合增信与基础债务的关系、履行顺位进行分析。属于保证的增信在意思表示和履行顺位上都是从属于基础债务,常见表述为以基础债务不能履行时承担增信责任,协议中规定了保证制度的相关要素如主合同、债务人履行期限、以债务人不能履行为触发条件等。属于债务加入的增信则在意思表示上和与基础债务的关系上具有同一性,常表述为连带的支付责任、共同的清偿义务等,具有连带性、平等性,与基础债务的责任范围一样,没有责任履行顺位,和基础债务不分先后履行,债权人可以向债务加入人和债务人任一个主张权利。但应当明确合同中如果约定了类似补充履行的条件,但是实际上责任的确定不是来源于基础债务不能履行后的金额而是信托财产不能足额给付时应补足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而不是保证。属于独立合同的增信则在意思表示和合同关系上都表现出独立性,不从属于基础债务也不等同于基础债务的责任范围,其增信义务不由基础债务确定,其履行条件也与基础债务是否履行无关,协议外观呈现出没有主合同,成立目的也不是为了保障基础债务的履行,可能包含多种法律关系等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