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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义务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已为各国立法和学者所认同.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即使在董事制度相当发达的一些国家中,董事义务体系的建立也远未完成.但相比之下,中国在这方面走得又更慢一些.不但义务体系没有建立,而且法律连一些董事应履行的基本义务都未曾规定,以致实践中常常出现董事滥用权利损害公司、股东利益,而法律却无能为力的情况.该文即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分析董事的义务的特征,借鉴它国立法经验,并结合中国董事义务发展的实际要求,提出了在构建中国董事义务体系的设想.该文共包括四章内容,其中的重点是第四章——中国董事义务体系的构建.在这一章中,作者着力阐述了中国董事义务体系构建的五个重要问题:一是董事与公司的关系问题.作者认为,公司制度不断发展的需要及董事的产生方法、任务就完全可以说明董事与公司的关系,说明为什么董事要对公司承担义务,而没必要非得找到一个传统的民法概念来对这一问题进行说明.二是经营判断原则的引入问题.作者认为,从理论上讲,中国完全有理由引入该原则.但从实践上讲,该原则的引入还需很多部门做很多的努力,以期能为它的正常运用提供一个合理的环境.三是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的引进问题.作者认为,引入这一义务是完全有必要的.而且中国法律除了应禁止公司机会的篡夺外,还应符合时宜,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董事可利用该机会.四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问题.作者认为,中国应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及一系列与此相关的规则,使其真正能为监督董事履行义务、保障股东权利发挥作用.五是董事离任义务的确立问题.离任义务是董事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这一部分,董事义务体系就是有头无尾.作者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给出了中国董事义务体系的基本框架,以期对中国董事义务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