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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职务犯罪中的常见多发犯罪,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挪用公款罪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司法实践中,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及公款具体用途,挪用公款的对象及挪用公款共犯等诸多问题,存在很多争议。本文通过对挪用公款罪四大构成要件的系统分析和论证,紧密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阐明了刑事法律中关于认定挪用公款罪的相关规定和具体适用问题。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挪用公款罪的客体和对象;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认定挪用公款罪应把握的相关界限。 论文第一部分首先对挪用公款罪的设立、演变以及现行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法状况进行了回顾和介绍。 第二部分为主体论。以“从事公务”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为主线,详细而具体地介绍了几种不同性质单位的“公务”范围与种类。同时又分析了挪用公款罪主体的两个特殊问题:一是建议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由个人扩大到单位;一是对“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讨论了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在首先确定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之后,重点论述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主观表现。同时又鉴于犯罪主观方面作为思想意识范畴,认定起来比较困难,笔者又从对象性质、使用用途、退还公款三方面来叙述认定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第四部分论述了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在对《1998高法解释》、《2001高法解释》、《2002立法解释》进行了比较分析后,笔者揭示了挪用的实质在于对公款的支配而不在于对公款的使用,列陈了将“归个人使用”及其具体用途作为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给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造成的种种不妥之处,从而主张不应将“归个人使用”及具体用途再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接着分析了挪用公款的三种具体手段:直接挪用、截留挪用、借贷挪用。 第五部分论述了挪用公款罪的客体和对象。首先,在综合评价关于挪用公款罪客体不同观点之后,笔者坚持将“公务行为廉洁性和单位对特定财产的支配权”作为本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