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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消费者网上购物量日趋增长,快递服务行业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目前我国对快递服务行业没有专门的立法规范,以及快递服务企业自身的问题,再加上收件人自身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淡薄,导致收件人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受侵犯。快递服务合同是典型的货运合同,属于涉他合同,收件人这一主体并不出现在合同中,故其权利义务也难以得到确认,其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时常遭到损害。本文通过对收件人的权益做出阐释,根据是否由收件人支付快递运费,分类分析其在快递服务合同中所处的法律地位,确定其可以根据快递服务合同对承运人享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收件人权益受损类型;着重分析导致收件人权益受损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合同订立阶段,快递服务企业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存在损害收件人权益的内容,如保价条款、免责条款、规定索赔期限条款等;快递服务企业未履行提醒、说明、验视义务,从而导致所速递货物的安全性、完好性无法保障;在合同履行阶段,快递服务企业存在暴力分拣、装载等行为,未能妥善履行运输保管义务;在损害赔偿阶段,快递服务企业往往存在互相推诿、拒绝赔偿的现象,即便愿意赔偿,也仅依据保价条款赔偿收件人几倍的运费,罔顾收件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保护收件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探讨分析适合我国快递服务业的法律规范。针对快递服务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在合同订立阶段,要求快递服务企业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制定格式条款,公平分配各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积极履行验收义务确保速递物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拒收危险、禁运货物,并积极贯彻实名登记制度以及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予以妥善保护;在合同履行阶段,要求快递服务企业予以监督,惩治暴力分拣等行为;确立快件先验后收制度,待收件人检验物品完好后签收快件,避免收件人权益遭受损失时的举证困难,降低收件人的维权难度;在损害赔偿阶段,收件人可以根据快件丢失、毁损的不同原因要求快递服务企业或者寄件人予以赔偿,要求快递服务企业对由于运输过程中而导致收件人权益受损的应积极赔偿,确保赔偿收件人的实际损失;另外,为降低快递服务企业的风险,对物品价值较高的快件予以保险。希望通过上述建议,可以减少收件人所遭到的财产和人身损害,有效保障收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