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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在经济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政治体制上也进行了许多的配套改革。在这些改革中,一个始终悬而未决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就是作为规范分析的政治责任问题和作为政策导向的责任政府建立的问题。公平地说,国内外都有大量的学者,丰富的文献在处理这一问题。但是,关于政府责任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息过,对于其中的一些关键性的具体问题,学界也是始终莫衷一是,众说纷纭。这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家对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认知上存在差异;对政府的职能范围和发挥职能的作用方式也有着针锋相对的不同意见;对如何界定政府责任的范围和课责机制也有着不同的看法。本文倾向于认为,如果不能正确认知和处理好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极易在政府责任问题上偏离方向。这就是我们采用善治理论作为分析框架来阐释政府责任问题的初衷。作为一种公共管理理论的善治理论正是政治学理论对现代社会复杂性、多元性和动态性的回应。历史上,政府作为综合性的社会管理机构,曾经是公共问题的唯一解决者。但是在当今世界,市场和社会组织相继脱离了政府的支配,成为独立的社会管理中心。这样,在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和分配就从原来的层级结构转变为现在的网状结构。非政府组织很多时候也不再依赖政府的权威。那么,各个社会管理中心如何能够共存,如何能够再不牺牲独立性的前提下,合作追求公共利益?这就是善治理论所要回答的问题。善治理论能够帮助我们在现代社会的独特背景下,思考政府、市场和社会分别作为社会治理中心,形成治理体系,构建合作共赢的互动关系。从而为厘清政府责任的内容和作用方式提供关键性的帮助。第一章“概念界定与基本理论”。在这一章里,我们将主要介绍善治与政府责任这两个概念的政治学含义。对它们的定义,基本内容以及二者的逻辑关联进行阐释。善治概念与治理概念关系极为紧密,善治正是为了弥补治理失败而出现的。可以说,善治就是好的、有效的治理。我们认为治理是指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形成多中心的合作,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更为高效,更为公正地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的体系与过程。当然,善治有着独特的理论特征和原则内容,包括建立有效政府、建立健全的公民社会、善于利用市场机制对资源进行高效的配置、并要协调好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的关系。我们认为,根据政府责任的本质、特征、宗旨、内容和课责机制,政治责任可以界定为就是从内部或外部约束政府行为,使之实现公共利益,体现为政府义务的一系列意识,规范和标准的总和。政府责任来自于对公共权力的期待和怀疑。政府责任在这里主要包括公共管理、危机管理和政府课责三个部分。理清了善治与政府责任的概念,我们还需要说明善治与政府责任的逻辑关联。实际上,政府责任和善治理论有着共同的理论追求,他们都是对公共利益的回应;在内容上都涉及到政府职能、多中心合作关系等内容,最重要的是,责任政府本身也是善治理论的一个内在要求。第二章“传统政府责任形态的反思”。在这一章里,我们探讨不同的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并探讨其相应的政府责任形态。在论述政府责任的逻辑基础时,我们强调过不同的公共管理体系对政府责任当然有着不同的看法,也有着不同的政府责任内容。因此我们梳理了官僚制公共管理体制的政府责任形态,它在历史上的典型是传统的全能主义国家和福利国家;激进的市场化公共管理体系及其政府责任形态,体现了新公共管理的一部分内容,它在历史上的典型是守夜人国家和最小化国家;还有其他类型的治理失败国家及其政府责任形态。我们认为全能主义国家所表现的政府责任的无限性和非限制性是不能持久的。但是过度市场化的公共管理体制也不利于社会公正和弱势群体的保护。而且即使市场,社会和国家的权力相平衡,也可能出现这几个治理主体不合作,或是职能范围错位的情况。这也再次证明了,不理顺社会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政府责任就没有办法清晰的界定和实施。第三章“善治式政府责任形态的逻辑”。在这一章里,我们在反思传统政府责任形态的基础上,试图为建构一种善治式政府责任形态提供可行性证成。我们的这一证成任务主要通过三点来体现:第一,我们选取公共物品的提供这一视角,从现实层面上来凸显政府责任的善治维度。在我们看来,在当前语境下民众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偏好具有多样性,对于这种多样性的需求偏好政府是无法给予充分满足的,于是实现公共物品的多中心提供就成为政府必然的选择。一旦政府将民众的需求偏好作为公共物品提供过程中一个重要参考指标,那么实质上民众在这一过程就获得了自由选择权,而对这一权利的行使则主要是通过参与来展现的。由此可以说,政府责任的善治维度从这三个方面得到很好地凸显。第二,就公共物品的提供而言,市场与政府一样拥有主体性资格,因而当我们在解决政府的善治基础的稳定性的问题时必须将市场这一主体纳入考量的视野,只有寻求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双主体均衡才能建构完善的善治式政府责任。当然,这种寻求是基于一种理性的思考,客观地说,市场与政府两者各有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就优势而言,市场有发达的效率神经,而政府则有敏锐的公平嗅觉;就劣势而言,市场和政府都会出现失灵现象,只不过各自的失灵症状不同而已,市场失灵表现为外部性、垄断以及分配不公的存在,而政府失灵则表现为过剩成本、内在性、派生的外在性以及分配不公的存在。寻求市场以政府双主体之间的均衡就是要做到这样一点:取彼之长补己之短,这本身就是对善治理路的一种贯彻。第三,分配问题是政府无法回避的,尤其是针对最不利者的分配问题,因为如何对待最不利者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善治式政府责任的构建质量给予呈现。在我们看来,政府对于弱者负有的责任不同于对于强者的责任,因为相对于强者,弱者更大程度要依赖于政府提供的保护才能得以生存。也就是说,善治要求政府实施对于强者与弱者差别对待的责任,而这种差别对待则支持基于差别原则的分配正义,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善治本身成为证成差别原则合理性的一个重要理由。具体来说,这种分配正义要求政府必须对最不利者负有这样的一种善治式责任:保证最不利者过上一种体面生活。第四章“中国语境下善治式政府责任的建构”。在这一章里我们重要将善治式政府责任的建构当作一个“应用问题”来加以解决,同时将还为这一应用问题加上了“中国语境”这一特殊的限定条件。首先,我们从公共性的彰显、公民参与能力的提升以及协商民主的催发阐述了善治式政府责任的中国面向,可以说,这种阐述主要是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视角进行的,而之所以要强调“中国面向”是因为我们试图以此来说明一个重要论断:在中国语境下建构善治式政府责任是可能的。接着我们指出了中国善治式政府责任存在四个方面的建构困境,它们分别是市场失灵、政府中心主义、制度缺位以及人治逻辑,并且对于这些困境的存在“病因”进行了“诊断”,我们主要将“病因”锁定为下述三点:一是有限理性;二是公共权力的异化;三是传统政治文化消极面向的现代隐忧。最后,我们根据“诊断”情况开出了“处方”,希望通过实施以公共性为导向的政府改革、破除市场万能的迷信以及进行开放政府建设这三条途径来推进中国善治式政府责任的建构进程。总之,我们认为中国必须实施政府责任的建构,但是这种建构必须将两个因素考虑进去:一个是中国具体的现实语境,一个是善治理念。也就是说,我们最终要建构中国特色的善治式政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