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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目前,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正在进行着一场新的变革:放弃过去的成年人监护模式,以保护模式取代传统民法上的禁治产宣告制度成为通行理念。各国开始重视对被保护人人身的照顾以及本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自主决定权,从而建立起以充分尊重被监护人人权为核心的现代监护制度。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见于民法通则,但由于通则体系自身及通则制定时社会生活条件与认识水平的局限,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已经难以适应许多新现象的产生和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的趋势。随着我国高龄化社会的到来以及维护身心残障者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关注他们的生存状态,维护他们的基本人权,取得私权保护与社会稳定的平衡就成为本文的写作目的。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界定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分析其意义,为以后的论述作铺垫。第二部分,介绍了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并对两大法系国家的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对如德、日、英、美等国家的成年人监护的研究,发现无论是大陆法系禁治产宣告制度的废除还是英美法系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的发展,其共同特点都是创设了以任意监护为主、法定监护为辅的监护制度;强化了成年人监护的社会性,公益性和专业性;财产管理和人身照顾并行成为了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本部分最后介绍了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趋势。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内容及存在的缺陷。针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了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观念滞后、主体范围过于狭窄、监护方式过于简单等缺陷。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目前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的措施。提出在实体方面应:引入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新的理念;扩大我国成年人监护对象的范围;引入意定监督制度,完善监护的设立方式;细化监护人种类,进入多级监护制度;监督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规定要细化;改进监护机关的设置;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关。在程序方面应:完善成年人监护之开始、变更与消灭的程序;明确监护人的选定程序;取消诉讼中的指定前置程序。从而使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