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案件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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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已越来越多地被国内学者重视和研究。然而,在行政实体法方面,我国专门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实体规范的法律法规却十分有限,目前信赖保护原则的制度化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上,再加上至今我国仍没有成文的《行政程序法》,故有关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规定,仅是通过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等零散地规定在各个单行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中。因此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这种现象造成的局面就是在我们一方面说要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时,却又一再的变更或是撤销已经生效实施的行政行为,由此来破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而取得的信赖利益。我们一方面在大张旗鼓地宣传诚信政府,要求保护公民信赖利益的同时,却又不能在公民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给予相应的救济。我国在过去对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中一直处在研究的缺位甚至错位的怪圈中,严重影响了该原则的适用和法律化进程。我们之所以要研究信赖保护原则,主要是为了促进信赖保护在实践中能够充分而合理地发挥其重要的功能。从现实来看,确实存在着人民正当合理的信赖被侵害的情形,行政机关背信弃义的事例常常见诸报端。在法治行政日益深入发展的今天,这种现象势必引发人们对行政机关的不满,行政机关失信于民,公信力必然受损。本文着重探讨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简单的解决方法。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叙述了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着重讨论了该原则的概念、适用要件和保护方式,渊源及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的发展状况。第二部分具体讨论了信赖保护在我国行政案件中的适用问题及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针对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分析信赖缺失的问题。不论是朝令夕改,还是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还是立法的不完善都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害。同时,又因为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害又不能得到很好地补偿。该部分将着重讨论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第三部分针对缺失应制定相应的措施来进行弥补。如果没有相应的救济,前面所说的信赖保护的诸多问题,就如纸上谈兵,空话一句。不论是哪种行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都应该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树立诚信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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