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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世贸组织三大基本实体协定之一的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我国修订后的商标法的重要概念之一。地理标志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日益受到大多数国家的高度重视。本文在借鉴国外对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有关地理标志的现行立法模式作了分析总结,针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构想。 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组成。其中,正文分为七章。第一章对地理标志及其相关概念,即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和商标的异同作了比较和辩析。指出本文所讨论的地理标志采用的是狭义意义上的地理标志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与原产地名称基本一致。 第二章阐述了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具有的重大经济意义和现实的法律意义。第三章主要介绍了有关地理标志的国际立法,对地理标志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可分为两大体系,一是以《巴黎公约》为代表的WIPO体系。二是以TRIPs为代表的WTO体系。两大体系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同时两者的保护角度又有所不同。 第四章总结了目前各国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主要采取的四种模式,一是通过商标法将其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来保护;二是制定专门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三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四是颁布专门商业标志法,统一规定商标、地理标志和其它商业标志。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第五章介绍了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和现状,对我国地理标志所采取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总结和评价,并指出我国地理标志在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采用的是“商标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的模式,对同一客体—地理标志是由两套法规,两个部门同时管理。在具体实践中,这种多角度的法律保护模式也造成了商标权和原产地名称权之间,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管辖权的冲突和碰撞。我国地理标志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则主要包括地理标志的淡化、地理标志的假冒、地理标志的垄断使用、忽视地理标志所标示商品的质量等等。 在最后一章中,提出了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构想。主要是调整当前的地理标志注册管理部门模式,加强地理标志民间管理和行业自律。进一步完善有关地理标志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明确界定假冒地理标志行为,建立完备的侵权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强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制定保护地理标志的地方立法等。关键词: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T班Ps协议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