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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存在着跨行政区划的因素。传统的以行政区划为准设立的普通法院由于人财物受地方桎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要求,跨行政区划法院应运而生。根据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跨区划法院的设立旨在管辖跨地区的、重大的、易受地方影响的案件,有助于去除司法地方化,确保法院独立审判,促进法律统一实施,有助于实现普通案件在普通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区划法院审理的新的诉讼格局。为适应我国现有国情、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效降低改革成本,中央提出了将铁路法院改革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目标。铁路运输法院本身具有管辖范围跨行政区划,已完全实现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与地方交集少、办案干扰少以及司法资源充足等优势,与跨区划法院的设计价值非常相近。目前,上海、北京已经在原有的铁路中院的基础上成立了第一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全国其他铁路法院也掀起了改革的试点浪潮。但是直至现在,全国统一的跨区划法院的改革方案尚未出台。本文立足于现有的中央政策文件和全国铁路法院现有的改革试点,运用文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从理论上比较了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各种改革模式,探讨了重新划分司法区划模式、改革管辖制度模式的不足之处,分析了为何铁路法院的改造模式是最可取的。此外,本文以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了现有铁路法院改造的各种模式,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上海、北京模式,广州、西安模式和郑州模式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且集中梳理了现有模式的缺点和不足,在结合国外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经验的基础上,得出了中央垂直管理模式是我国跨区划法院的最佳设立模式。中央垂直模式不仅符合司法是中央事权这一司法规律,也与中央的改革精神是相通,此外,这一模式与最高院已经设立的巡回法庭的价值追求不谋而合。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提出以最高院六大巡回法庭及本部所管辖的范围为基础,提出了跨区划法院的具体设立建议,这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笔者作为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法官,对铁路法院的改革自然非常关注和关心,因铁路法院的改革中央尚未出台统一意见,所以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为改革建言献策,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