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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市场环境下的产品品种日益丰富多样,缺陷产品造成的安全事故屡见不鲜。例如:“苏丹红事件”、“大众速腾事件”和“三星手机爆炸事件”等。越来越多的产品存在安全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加强产品安全管理迫在眉睫。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有效的产品监管法律制度,具有事前预防的功能,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引入我国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呈现出逐步完善的发展趋势,国外发达国家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对较早,发展也相对完整,而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在汽车、儿童玩具、药品、食品等领域制定了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具体规定,但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产品的交易活动包含在消费者日常生活当中,关乎社会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利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首要任务。2004年3月12日,原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式建立。但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因此,为了及时解决不同领域缺陷产品问题,我国需要出台《缺陷产品召回法》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缺陷产品召回是生产方、销售方依照法定程序召回有缺陷的产品,以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所谓召回是指某种类型或某批产品在规划、制造等过程中,产品存在一些缺陷,这些缺陷会对人体生命健康造成威胁,因此,生产方、销售方不得不采取替换产品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次次的缺陷产品质量和安全事故都是制度改革的催化剂。现阶段,虽然我国出台了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规定,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产品召回制度,并对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具体应对对策。笔者以文献研究法为主,结合对比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并且立足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情况,主要对以下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内容是对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与背景、国内外研究综述、论文的基本结构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第二部分是理论概述。主要包含缺陷产品的基本概念、分类、基本特征、以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三包”“强制收回”“售后服务”制度的比较。本章的这些论述,为后文论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打下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不足。梳理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包括《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将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为法律体系不完整,判定标准不明确,处罚的力度过轻,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四点。第四部分是域外国家缺陷产品召回相关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笔者分析了发达国家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比较我国的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之处,总结了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完备、配套监管机构完善、预警制度明确、严厉的惩罚制度等方面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启示。第五部分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结构,借鉴国外相关组织的制度,提出了建立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等建议。期望通过这些努力,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快速发展奉献微薄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