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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改革与开放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运行息息相关。该问题解决的好与坏直接关系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关系着我国金融市场在对外开放过程中能否有效的应对国际金融市场的挑战、能否保持本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基于此,中央提出了在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的试点举措。
要实现滨海新区金融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认为有必要从法律上构建一个有利于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与发展的特别金融法域,在该特定法域内安排有利于金融创新试点的法律制度。
本文主要从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论述了在滨海新区实行特定金融法域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宏观方面,本文从区域法治理论入手,论述了在滨海新区实行特定金融法域具有其理论上的依托、现实的经济基础以及法律上的可行性和实践性;微观方面则主要是关于具体金融法律制度创新的论述,包括该领域内金融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的创新、混业经营与混业监管模式选择、三板市场的建立和选择、信托制度的创新、离岸金融和外汇管理创新以及国有企业外部治理等方面的研究。微观方面的研究主要是着眼于具体制度的构建,探讨何种理念、何种模型的选择更有利于滨海新区的金融创新,使其更好的实现国家关于促进滨海新区发展的新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