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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现代国际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使国际法的执行出现了不仅是集体的、而且是集中的新机制。作为目前国际社会最具权威性的普遍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也对其决议的执行设计了严格的遵守机制,使得传统意义上国际法的执行措施被大大强化了。制裁措施即是联合国安理会强制执行其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自联合国确立制裁机制以来,已经对数十个目标国使用了制裁,制裁方式包括全面的经济和贸易制裁或更为具体的制裁措施,如武器禁运、旅行禁令、财政或外交限制等。但不论何种制裁方式,最终都需要面临在世界各国的执行问题。目前联合国的制裁体系之中,制裁的整个进程是由联合国体系众多执行者共同完成。这些众多的行为主体互相独立而又不可分离,使得制裁措施的执行面临国际和国内两个执行层面,而在这其中,各成员国保护其国内利益从而损害集体行动的承诺又是联合国在制裁决议制定之初所不能控制的。因此,联合国制裁机制成功的核心在于国家的普遍遵从,而各个不同的会员国在国内立法和执行方式上却不尽相同,从而使得联合国制裁措施在各国的执行面临碎片化的风险。除绪论和结论之外,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绪论部分主要简要介绍问题的缘起,对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进行阐述,提出本文研究的中心问题,并对目前国内外主要学术研究的现状进行整理和论述;并对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作出说明。第一章对联合国制裁措施的法律性质、内容以及其沿革和所面临的挑战进行了整理和界定。立足于当今国际社会现实来看,深层次经济发展问题所引起的郁积社会矛盾的爆发,正使得国际社会逐渐割裂:无论是单边主义大国越来越倾向于绕过多边国际机制采取行动,还是欧洲联盟债务危机所引发的“去组织化”趋向,使得对制裁措施更需要有效控制和规范,并且一致行使。联合国制裁措施在实施中面临着与人道主义原则之间的冲突、施加制裁的双重标准等传统挑战。尽管联合国已经在“定向制裁”以及“金伯利进程”对制裁措施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但更为严重的国内执行层面却一直面临着碎片化、无法有效执行的危险。第二章主要就建立联合国制裁措施国内执行的理论框架进行初步探索。尽管许多国家在法律中均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层级作出了规定,但是却很少有国家法律对联合国的制裁措施做出相应的国内法效力规定。即使是采取国际法优先态度的国家,安理会制裁措施在其国内是否能够直接得到执行也依然是不确定的。此外,实践中也有多个国家和地区法院开始对国内执行法律乃至安理会制裁决议进行司法审查。因此,从理论建设的角度而言,联合国制裁措施在各国内部的执行问题,事实上包括了理论架构、国内有效和法律冲突三个重要方面的问题,在联合国的制裁措施执行中,应当建立国际和国内两级层面的完善执行系统。第三章从实证考察和比较研究的角度,对联合国制裁措施在国内法上的执行体系作出分析。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阿拉伯国家在涉及执行联合国制裁的法律上均有不同,甚至发达国家中也存在着截然相反的立法模式。此外,对于特殊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欧盟而言,还面临着其组织层面的法律与成员国法律的冲突与协调问题。从目前世界各国在涉及联合国制裁机制执行的立法模式来看,主要分为:以美国、德国为代表,通过框架性授权立法确立国内执行总机制,进而以个别行政命令的形式在国内执行的模式;以日本为代表,通过援引既有立法执行全部制裁措施,并不订立框架授权立法,也不制定特别法的立法模式;以及通过特别立法的方式执行制裁的模式。第四章对我国的立法模式和实践进行全面的考察。一方面,在目前我国的国内法律体系上存在着相当的空白,国际法与国内法层级的法律制度并不清晰,而是分散于各个单行法律之中。而在联合国制裁的执行上,法律规定更是处于完全空白的状态;另一方面,在我国的现实实践中,往往通过外交部通知函和行政文件的形式笼统宣示对联合国制裁的执行,事实上并不利于对联合国制裁措施的良好执行。即使是重要的实践部门,如海关和金融系统,执行联合国制裁的方式仍然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而非法律手段。从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升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角度出发,应当在统一框架性授权立法的基础之上,建立我国的联合国制裁措施国内执行体系。结论部分总结全文主要论述,对联合国制裁措施的国内执行理论和实践进行总结阐述,对历史分析、实践考察和个案研究的结果作出说明,并进一步强调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和执行法律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