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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减轻责任刑要素的研究较为深入,但以未成年被害人为重点的刑事责任研究仍有较大探讨空间。实践中,学者多通过个案存在的审判问题,或者从具体罪名的立改废来讨论未成年被害人的刑法保护问题。然而,现有刑事立法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稍显乏力,尤其是公共领域的犯罪。审判结果总是与民众预期相差甚远,导致民意与审判之间矛盾却越来越突出。因此,研究未成年被害人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具有现实价值。刑事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不同于其他被害主体,易受伤害,心理承受力弱等生理性原因,以及缺乏救济意识,受到暴力侵害后容易产生消极状态或“恶逆变”等心理性原因,决定了未成年被害人受到暴力侵害产生的负面影响要远比其他主体要严重的多。因此未成年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反映罪刑程度的因素,作为影响刑事责任的特殊主体。而立法者为此设置差异化的刑罚标准,本质上是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济性保护,从侵害未成年人的不法事实来讲,加重刑事责任的量刑情节具备刑罚正当性,而差异化刑罚并不侵犯行为人的人权,在形式上具备合宪性。近几年,涉未成年人法益保护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刑法也紧随其后,对公众要求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呼声进行立法回应,这种能动性的立法方式与刑法谦抑性并不相悖,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反而是社会走向成熟的标志。从当前的立法趋势来看,立法者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范围也不再限于传统的人身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犯罪,逐渐扩大至财产犯罪和渎职犯罪。此外,规范保护为主的刑法目的论逐渐受到立法者的重视。以性犯罪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义务性犯罪的社会影响,将处于肯定性角色,对未成年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人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进行严格规制。尽管如此,现行立法体系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主体,影响刑事责任的范围还存在局限性,面对社会的各种变化不能及时作出反应,导致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缺失。其次,称谓不同,刑法对未成年人划分的年龄界限也有差异,繁杂的年龄界线不匹配刑罚量刑,导致刑法对部分未成年人的保护处于空缺状态;再次,刑法司法解释的合法性问题处在备受争议的阶段,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增加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模糊了法律的可预测性,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最后,当前刑事立法虽然有严惩利用身份优势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趋势,但是实践中部分案件的审判还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背离了罪刑均衡的原则。因此,笔者结合域外相关立法,从宏观的角度考虑未成年被害主体的法益特殊性,建议将未成年人影响刑事责任的情节通过总则予以法定化。关于身份关系下的义务性犯罪,笔者建议提高虐待罪中虐待未成年人的法定刑,尤其是造成重伤、死亡等结果加重情形的刑罚;此外,审判机关应当综合考虑身份关系犯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结果,严格依照罪刑均衡原则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