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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制度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领域的制度之一。目前我国行政法上还没有无效行政行为制度,但近些年行政法学界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理论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大部分学者对于在我国建立起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持肯定态度,但也有少数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针对学术界的这两种相反观点,焦点主要集中在我国是否适合以及如何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问题上。尽管他们各自所给出的论据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究竟哪种观点更有利于我国现在的发展状况,是值得我们深入讨论的。本文在对两种观点所持的理由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今和未来的发展状况,从无效行政行为的概述、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思想基础、无效行政行为的现实困境以及如何构建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四个方面来探讨。本文分为四章来对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构建展开论述。第一章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概述。主要是通过对无效行政行为的历史发展、概念和特征以及无效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等三个方面进行梳理,进而理清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发展进程,纠正我国学术界对无效行政行为认识的一些偏差,廊清无效行政行为的外延和内涵,为接下来进一步的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第二章主要是从无效行政行为的理论基础的层面上来展开分析。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有限公定力理论、公民抵抗权理论以及行政法治原则等三个方面。首先指出公定力理论的含义和内容,以及“完全公定力”与“有限公定力”的博弈,进而得出“有限公定力”是我国的必然选择。其次,通过对公民抵抗权理论的来源和宪政基础进行探讨,并从政治和宪法意义上公民抵抗权具体转化为行政法上的抵抗权进行细化的分析,进而得出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就是政治和宪法意义上的公民抵抗权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运用。最后,行政法治原则作为一国行政法中最主要的基本原则,依据行政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行政活动时,合法的行政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的行政行为则归为无效。那究竟什么是“法治”,行政法治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是什么,以及通过行政法治原则如何分析违法行政行为,我们将带着这些疑问去探析行政法治原则。第三章主要分析和解决无效行政行为实践层面上所遇到的一些困境。尽管无效行政行为有着充足的理论基础来作为支撑,但要想建立一套有效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还需把理论放在实践中检验,进而发现无效行政行为在实践中遇到的困境。这些困境主要包括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存在的阻力等。第四章主要分析我国如何构建起无效行政行为制度。首先结合我国无效行政行为的现状来分析我国构建起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必要性问题。然后再接着探讨我国该怎样构建起无效行政行为制度。鉴于确立起单独的无效行政行为确认制度是建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本章我们则通过无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确认主体、确认程序以及确认后果等四方面来谈谈如何构建无效行政行为确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