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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传播活动的规范途径经历了封建社会的“类法律管制”和近代以来的法律规制。1906年颁行的《大清印刷物专律》被视为近代以来新闻传播立法的源头。百余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散见于不同效力等级的多层次新闻传播法律法规,在规范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普遍存在着效力等级低、制定主体分散、对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平衡等缺憾,制定一部专门“新闻法”成为共识。尤其是零八奥运年,中国政府负责任地兑现了新闻采访“零拒绝”的新闻自由承诺,使得如何将国家对于新闻传播活动的开放心态予以法律明确化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一大重要课题。论文采用史论结合的方式,分两方面着手进行分析和论述。一方面以“史”为鉴,对清末以来我国新闻传播立法的总体进程进行了分阶段的梳理,对其起步、成长、倒退与重生、雏形的形成分别进行阐释,并对每一时期重要的立法活动和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件进行了内容上的介绍和简要分析;另一方面以“论”提升,通过对我国新闻传播立法史的客观审视和理性解读,摒弃以往对我国传统新闻立法一味漠视的学习态度,得出其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占主导地位的中国近代社会中仍闪耀着人道主义光辉的结论。论文的重点及创新性主要体现在对中国新闻传播立法史的理性解读和重难点分析中。中国新闻立法经历了三次高潮、两次低谷的发展轨迹,尽管曲折,但仍然在曲折中前行。在这一过程中,一条总的指导性原则始终贯穿中国新闻传播立法的全过程,并以明确的规范性形式出现在各时期的国家根本大法中。中国新闻传播立法发展到当代虽然没有完备的体系内容,但并非先天发育不良,在其发展初期便已经涉及到多项现代新闻法律制度。如:注册登记制、不干预司法原则和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化等。除此之外,中国新闻传播立法还经历了从只要求新闻管制到为新闻业服务的理念转变,从只连接公权力端到公私兼顾的发展过程。纵观整个历程,立法的重点始终围绕的是对出版业尤其是对书报出版的管制,立法的难点则表现为政权更迭频繁对法律稳定性的影响、立法理念重在管理而非服务和对新闻自由范围的模糊认识上。历史发展到当代,新闻传播法律的难点也有了新的变化,只有正确理解和认识“新闻传播主体权属”和“新闻自由”问题,才能为专门新闻法的出台做好阶段性的铺垫工作。论文把客观看待中国新闻传播立法的进步。并首先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制定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规范性条款为落脚点。尽管论文多次提出制定专门新闻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循序渐进,不可能一蹴而就。可以通过先制定一些直接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规条例,将新闻传播活动纳入规范轨道,在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完整的专门新闻传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