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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有较多国家规定了医疗告知义务制度,学者对于此制度认识有所不同。对于医疗告知义务内涵各个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日本一些学者认为医疗告知义务即所谓的“告知后同意法则”是指医师有义务以病人了解的语言,主动告诉病人的病情、可能的治疗方案、各个方案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不治疗之后果,供病人做出适合其生活形态的医疗选择。美国法中规定医师说明义务,医师在对患者实施手术时,首先向患者详细说明医疗处置方案,可能的风险和其他可以采取的措施等,并得到患者的同意。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医疗告知义务是指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将其诊疗对象的有关疾病诊断、治疗措施及病情发展和治疗所可能引发的风险向其交代的义务。对于医疗告知义务的性质研究,学者的意见不一。有些国家的立法、司法将医患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德日民法典中没有直接把医疗合同规定为有名合同,而是将医疗关系规定在民事特别法等相关法律中。德国学界学者把医疗关系认定为雇佣契约,日本学界通说将医疗关系确定为准委托契约。英美法系通说认为,医疗关系为承揽契约。后来美国制定了《病人权利法》,将知情同意权列入了患者的法定权利。荷兰在《病人权利法》中,规定了患者有权了解的具体的内容。我国一些学者认为医疗告知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违反此义务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在医疗告知义务如何履行即处理医患关系方面,美国社会学家萨斯和荷伦德提出了医患关系的三种模式即指导合作式、主动被动式、共同参与式。主动被动式体现了-种父权式处理医患关系的方式,指导合作式和共同参与式则反映了比较平等的处理医患关系的方式。我国学者认为医疗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分为合理的医生标准和患者标准。近年来,我国医患纠纷不断出现,尤其是医疗机构不重视和不充分履行医疗告知义务导致患者的知情权益受损的现象突出。医疗告知义务制度是在知情同意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于解决医患纠纷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保护了患者的知情权,改变了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信息分配不平衡的情况。目前实践中关于医疗告知义务的具体履行仍存在许多的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对医疗告知义务制度深入理解和分析,以使其应用达到最佳的效果。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对医疗告知义务的概念、主体、对象、性质和理论基础进行研究,并通过对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的内容进行分析,指出违背医疗告知义务所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提出我国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的不足及其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完善建议。第一部分是对医疗告知义务制度一般问题的研究。本章首先阐述了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的内涵,其中具体讲述了医疗告知义务的概念,指出医疗告知义务的主体,并且对医疗告知义务的对象和性质进行了论述.然后提出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的理论基础即患者知情权,阐述了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的经济学依据,最后指出了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的价值。第二部分对医疗告知信息的范围进行分析,探讨医疗告知的方式,并阐述了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告知义务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构成及紧急情况下告知义务的例外、举证原则和损害赔偿,从而对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阐述。第三部分从我国医疗告知信息的范围、履行标准及紧急情形等方面出发,分析我国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立法中的不足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的建议,力图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使医疗告知义务制度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