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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权力从物业管理领域的退出,原先权利的均衡状态被打破,导致了物业管理领域秩序的混乱,引发了一系列矛盾的产生。业主团体正是随着我国房地产制度的改革而产生的组织。本文试图从业主团体与业主关系的角度,论述业主团体享有自治权在小区物业管理和秩序维护方面具有的重要意义,并对业主团体自治权的理论基础,业主团体自治权的内容,业主团体自治权的限制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本论文主要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业主团体享有自治权的原因。论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目前业主之间纠纷频发的现状,当前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局限,指出业主团体享有自治权在解决业主纠纷中具有优势。 第二部分,研究业主团体自治权的基础理论。首先对基本概念进行了分析,之后讨论了业主团体自治权的性质:具有权力和权利的双重特征。这是本文有所创新的地方。最后分析了业主团体享有自治权的基础和意义。 第三部分,研究业主团体自治权的主要内容。业主团体自治权包括规约制定权、规约执行权、诉讼权和其他权利,并指出业主团体应有权采取惩罚性的执行措施,这也是本文的创新点。 第四部分,研究对业主团体自治权的限制。首先分析了需要对业主团体自治权进行限制的原因,进而提出了三项具体的限制措施。 这项研究具有以下意义:第一,业主团体自治权的成熟和完善,有利于解决我国目前物业管理领域的混乱状态。第二,业主团体自治权具有权力和权利的双重属性,业主团体有权对业主采取惩罚性的执行措施,这将促使业主积极表达自己意见,参与决策,从而提高业主的民主意识,促进社会的自治。本文在论证中,主要采用了逻辑分析、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初步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