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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且庞大的犯罪形式,内部的问题更是包罗万象,当其与共同犯罪交叉在一起时就显得更加复杂,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作为单位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具有特殊的意义所在。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是由两种不同属性的主体结合而组成的犯罪,具有自身的特点,单位与自然人两种不同的主体互相勾结,使得这类犯罪更加复杂,对社会经济的破坏更大,值得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一些问题存在争议,本文主要针对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分析各种不同学说,结合司法案例、司法解释和目前的做法,最后得出自己的结论。本文分为导论、单位和自然人成立共同犯罪的争论、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主体条件中的疑难问题、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主观条件及疑难问题、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结语共六个部分。下面对文章的大致结构和每一部分需探讨的问题进行阐述。导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价值和研究现状。通过文献综述,对于目前仍然存在的一些争议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第一章通过分析不同的理论学说,得出单位与自然人成立共同犯罪的合理性。第二章主要是阐述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主体条件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先对单位和自然人范围进行界定,再分析问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怎样认定单位内部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成立共同犯罪,怎样认定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和单位成立共同犯罪,怎样认定单位的上级领导和单位成立共同犯罪,一人公司和自然人成立共同犯罪应怎样认定,私营企业和自然人成立共同犯罪应该怎样认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和自然人成立共同犯罪的理由。第三章在主观条件中主要对于片面共犯是否存在与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这个问题进行探讨。第四章主要阐述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刑事责任中相关的问题。对单位和自然人共同实施纯正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中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探讨,在单位和自然人共同实施不纯正单位犯罪的认定中,主要对定罪数额问题进行全面的展开讨论,并提出统一定罪数额的观点。当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触犯不同罪名时该怎样认定,在对当前理论界存在的一些观点进行归纳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无论是对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还是对刑事责任的认定,最终目的都是量刑,由于单位犯罪具有双罚制的特点,导致了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具有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之分。单位和自然人之间的刑事责任是外部责任,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以主从犯为标准,进行责任的划分。单位内部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认定时应划分主从犯,这样才能做到正确的量刑。本文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争论都较大,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论,也给司法实务造成了一定的困惑,笔者通过整理和发现这些问题后,集百家之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观点,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